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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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當涉及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適用民法關於收養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法條之解釋是指當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雙方共同收養時,適用民法中有關收養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可以用來處理收養的程序和相關法律效應。根據最新資料,例如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明確規定,收養應以書面進行,但幼年時撫養為子女的情況則不在此限。此外,根據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和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的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而且除非符合特定規定,一人不得同時收養兩個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收養行為的有效性並保護被收養者及其權益。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1120516 修正)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規定考量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當事人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爰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惟民法並未禁止單身收養,故單身同志仍有可能透過單身收養之方式,與無血緣子女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並共同生活經營生活事實。若完成單身收養子女之同志,再與他人成立本法第二條關係,基於保障子女權益之同一理由,應許他方於關係存續中收養其養子女。 二、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及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為保障同性配偶收養子女之權益,並避免與異性配偶產生法制規範上之落差,爰修正本條規定。 三、另同性配偶收養子女,仍須透過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認可之程序機制,依個案判斷同性配偶之收養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至屬當然。
- 第二條條文
- 係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收養名詞
- 準用名詞
- 民法法規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一、原規定考量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當事人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爰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惟民法並未禁止單身收養,故單身同志仍有可能透過單身收養之方式,與無血緣子女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並共同生活經營生活事實。若完成單身收養子女之同志,再與他人成立本法第二條關係,基於保障子女權益之同一理由,應許他方於關係存續中收養其養子女。 二、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及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為保障同性配偶收養子女之權益,並避免與異性配偶產生法制規範上之落差,爰修正本條規定。 三、另同性配偶收養子女,仍須透過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認可之程序機制,依個案判斷同性配偶之收養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至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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