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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0 條

第二條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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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當涉及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適用民法關於收養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法條之解釋是指當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雙方共同收養時,適用民法中有關收養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可以用來處理收養的程序和相關法律效應。根據最新資料,例如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明確規定,收養應以書面進行,但幼年時撫養為子女的情況則不在此限。此外,根據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和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的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而且除非符合特定規定,一人不得同時收養兩個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收養行為的有效性並保護被收養者及其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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