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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9 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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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9條的規定,當關係終止時,包括子女親權之酌定、監護權的分配、損害賠償、贍養費的支付和財產的歸還等相關事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的規定,就子女親權的酌定,父母離婚後裁決撫養權的歸屬要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以保護子女的身心發展。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一千零五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有權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當有違反夫妻關係貞操的情況發生時。此外,在給與子女贍養費的問題上,則需考慮每一方的經濟狀況以及子女的需求。 相關範例: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施行法第19條》為父母離婚案件,在父母共同申請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的規定酌定。在酌定時,法院會適度考慮每個父母的經濟能力及子女的需要,以確保子女的福祉。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 105 年度民事上訴字第 831 號判決》,在離婚案件中,若其中一方有違反夫妻關係貞操的行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此為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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