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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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