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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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當第二條關係經由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後,即視為關係消滅。法院有職權通知相關管轄的戶政機關進行相應的登記變更。 根據參考資料,在實務操作中,當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時,涉及的民事關係會因此而終止,例如在婚姻糾紛的案件中,當法院進行調解或和解後,原本的婚姻關係即被視為消滅。根據條文規定,法院必須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進行相應的戶籍登記變更,以確保法律效力的實質落實。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立法理由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民法之離婚事件應先試行調解,亦得為訴訟上之和解,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第二條關係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之效力。 二、另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 第二條條文
- 和解名詞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1080517 制定)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民法之離婚事件應先試行調解,亦得為訴訟上之和解,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第二條關係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之效力。 二、另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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