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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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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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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當第二條關係經由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後,即視為關係消滅。法院有職權通知相關管轄的戶政機關進行相應的登記變更。 根據參考資料,在實務操作中,當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時,涉及的民事關係會因此而終止,例如在婚姻糾紛的案件中,當法院進行調解或和解後,原本的婚姻關係即被視為消滅。根據條文規定,法院必須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進行相應的戶籍登記變更,以確保法律效力的實質落實。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立法理由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民法之離婚事件應先試行調解,亦得為訴訟上之和解,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第二條關係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之效力。   二、另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1080517 制定)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民法之離婚事件應先試行調解,亦得為訴訟上之和解,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第二條關係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之效力。   二、另法院調解或和解終止成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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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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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