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8 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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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當第二條關係經由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後,即視為關係消滅。法院有職權通知相關管轄的戶政機關進行相應的登記變更。 根據參考資料,在實務操作中,當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時,涉及的民事關係會因此而終止,例如在婚姻糾紛的案件中,當法院進行調解或和解後,原本的婚姻關係即被視為消滅。根據條文規定,法院必須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進行相應的戶籍登記變更,以確保法律效力的實質落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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