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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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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關係
撤銷
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
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
之規定。
第二條
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
親權
之酌定及監護、
損害賠償
、
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
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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