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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2.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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