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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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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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涉及到婚姻中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根據該法第二條,夫妻雙方都有責任履行同居義務。然而,這裡指出如果有正當的理由無法同居,該條款不會限制這類情況。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之間有合理的理由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他們不需要強制履行同居義務。不同情況下的正當理由可能有所不同,可能牽涉到個人的身體狀況、工作或家庭等因素。例如,如果一方夫妻有長期的身體疾病,需要長期治療或特殊照顧,這可能被視為正當理由而不需要強制同居。這一解釋可以在衡量夫妻之間同居關係時提供指導,以確保尊重與保護夫妻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
(1080517 制定)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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