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2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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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2條規定,關於雙方當事人之住所,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作出裁定。這表示當雙方無法就住所達成一致時,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判定住所的所在地。這條法規授予法院權限,協助當事人確定住所的地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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