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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2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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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2條規定,關於雙方當事人之住所,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作出裁定。這表示當雙方無法就住所達成一致時,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判定住所的所在地。這條法規授予法院權限,協助當事人確定住所的地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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