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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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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2. 2.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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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資料所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3 條的相關資訊或範例。所提供的法條內容主要是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民法第一百零七條、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等,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3 條之解釋似乎無直接關聯。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理由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有關日常家務,常有互為代理之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及代理權濫用之限制。

(1080517 制定)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有關日常家務,常有互為代理之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及代理權濫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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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