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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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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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理由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有關日常家務,常有互為代理之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及代理權濫用之限制。
- 第二條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1080517 制定)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有關日常家務,常有互為代理之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及代理權濫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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