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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4 條

  1. 1.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2. 2.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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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4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原則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進行分擔。這表示,如果兩個當事人有能力的話,他們應該按照自己的能力來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2.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產生的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有連帶責任。這表示,如果一方無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能需要負擔全部或部分債務。 對於這兩個條文的解釋,我們可以參考以下的資料: 1. 《民法》第 1092 條:根據民法的規定,夫妻之間有共同的財產責任。這意味著,夫妻之間應該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來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2. 《民法》第 1138 條:根據民法的規定,如果一方無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應該負有連帶責任。這表示,如果一方無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所產生的債務,另一方必須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的釋義,然而針對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14 條,我並未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具體的範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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