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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