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9 條
- 1.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 2.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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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9條,其中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然而,如果當事人已達到該項所定年齡,則不得請求撤銷。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間的關係違反了第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但如果未成年人已經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成年年齡,則不能再請求撤銷。 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了第六條的規定,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但如果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經過了一年,則不能再請求撤銷。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某人在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的監督下建立了關係,但違反了第六條的規定,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然而,如果這種關係已經存在超過一年,則不能再請求撤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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