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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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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6條規定,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持續中,不得建立第二條關係。然而,如果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該法的解釋,相同性別之監護人指的是兩人性別相同的人,例如兩個男性或兩個女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禁止相同性別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建立親密關係,以保護受監護人的權益和福祉。然而,如果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則可以豁免這個限制。 例如,如果一個男性成為一個男孩的監護人,根據這條法規,他們不能發展成戀愛或婚姻關係。然而,如果孩子的父母同意,則可以繼續維持監護關係而不受限制。這樣的例子可能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父母認為這個男性是最適合擔任監護人,並且同意他們保持原本的關係。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全國法規資料庫(laws.moj.gov.tw)

立法沿革 1

(1080517 制定)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監護人濫用其地位,使受監護人與其成立第二條關係,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四條規定,明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以維受監護人權益。倘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可認為無礙於受監護人之利益,則例外允許之。   二、本條之受監護人,除第三條所定之未成年人外,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亦包括在內,併此敘明。

(1080517 制定)

一、為避免監護人濫用其地位,使受監護人與其成立第二條關係,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四條規定,明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以維受監護人權益。倘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可認為無礙於受監護人之利益,則例外允許之。   二、本條之受監護人,除第三條所定之未成年人外,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亦包括在內,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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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6 條規定:「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