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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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