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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6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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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6條規定,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持續中,不得建立第二條關係。然而,如果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該法的解釋,相同性別之監護人指的是兩人性別相同的人,例如兩個男性或兩個女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禁止相同性別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建立親密關係,以保護受監護人的權益和福祉。然而,如果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則可以豁免這個限制。 例如,如果一個男性成為一個男孩的監護人,根據這條法規,他們不能發展成戀愛或婚姻關係。然而,如果孩子的父母同意,則可以繼續維持監護關係而不受限制。這樣的例子可能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父母認為這個男性是最適合擔任監護人,並且同意他們保持原本的關係。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全國法規資料庫(laws.moj.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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