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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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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2. 2.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3. 3.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7 條,此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這表示結婚過的人或者已經成立了第二條關係(包括事實婚或其他形式的婚姻關係),都不可以再次建立新的婚姻關係。 2.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這指的是一個人同時不可以跟兩個以上的人建立第二條關係(婚姻關係),也不可以同時與兩個以上的人分別建立第二條關係和民法所定的結婚關係。 3.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這表示已經成立了第二條關係的人,不可以再根據民法所定的結婚關係再次建立新的結婚關係。 以下是與該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已經結婚並且與配偶建立了婚姻關係,根據這個條文,該人不能再跟其他人結婚或建立第二條關係。如果有人同時跟兩個以上的人建立了第二條關係,這也是違反這個條文的行為。 請注意,在解釋這個法條時,參考資料並未提供關於此特定條文的解釋內容,因此關於特定解釋的進一步解釋可能需要由司法機關或相關法律專家提供。

立法沿革 1

(1080517 制定)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立法理由一、因第二條關係具有排他性,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禁止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已有民法婚姻關係或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成立另一第二條關係。第二項則明定禁止一人同時成立兩個以上第二條關係,或兩個以上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而第三項係明定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與他人成立民法婚姻關係。

(1080517 制定)

一、因第二條關係具有排他性,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禁止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已有民法婚姻關係或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成立另一第二條關係。第二項則明定禁止一人同時成立兩個以上第二條關係,或兩個以上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而第三項係明定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人,禁止其再與他人成立民法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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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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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7 條規定:「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