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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2.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3.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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