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8 條
- 1.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 2.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 3.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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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該條分為三項進行規定。首先,在第二條中,若結婚不具備第四條所規定的方式,或者違反第五條的規定,或者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則婚姻為無效。其次,在第二項中,若違反前條第三項的規定,則結婚無效。最後,在第三項中,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在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下適用。 根據實例的完整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之相關法條解釋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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