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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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 2.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 3.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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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該條分為三項進行規定。首先,在第二條中,若結婚不具備第四條所規定的方式,或者違反第五條的規定,或者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則婚姻為無效。其次,在第二項中,若違反前條第三項的規定,則結婚無效。最後,在第三項中,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在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下適用。 根據實例的完整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之相關法條解釋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依第四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須踐行一定之程序,屬要式行為,若未踐行此程序,應屬無效;另當事人如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一定親屬關係,或有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者,實有悖倫理,其第二條關係亦應解為無效,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基於第二條關係之排他性,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再與其他異性結婚者,該結婚應屬無效,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先後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原則上成立在後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應屬無效;惟成立在後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如係善意信賴前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為合法解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優先保護成立在後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爰於第三項明定準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 第二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條文
- 民法 第 98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88-1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4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5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7 條條文
一、依第四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須踐行一定之程序,屬要式行為,若未踐行此程序,應屬無效;另當事人如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一定親屬關係,或有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者,實有悖倫理,其第二條關係亦應解為無效,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基於第二條關係之排他性,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再與其他異性結婚者,該結婚應屬無效,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先後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原則上成立在後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應屬無效;惟成立在後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如係善意信賴前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為合法解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優先保護成立在後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爰於第三項明定準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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