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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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的解釋,成立婚姻關係須以書面為之,並且必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且根據該解釋的意旨及該法規,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項釋法強化了成立婚姻關係的要件,要求結婚書面必須有證人的簽名,在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之前,雙方當事人必須依照該解釋和法規的規定進行。這保證了婚姻關係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兩個人想要結婚,他們必須簽署一份結婚書面並取得至少兩個證人的簽名。然後,他們還必須將這份結婚文件提交給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才能成為合法的夫妻。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雙方當事人真正意願結婚,並維護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17 制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立法理由因成立第二條關係後,當事人間即產生身分上之效力,為確保當事人之真意,並有對外公示外觀,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明定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形式要件。
- 第二條條文
- 證人名詞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釋字/憲判
- 結婚登記名詞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1080517 制定)
因成立第二條關係後,當事人間即產生身分上之效力,為確保當事人之真意,並有對外公示外觀,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明定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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