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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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的解釋,成立婚姻關係須以書面為之,並且必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且根據該解釋的意旨及該法規,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項釋法強化了成立婚姻關係的要件,要求結婚書面必須有證人的簽名,在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之前,雙方當事人必須依照該解釋和法規的規定進行。這保證了婚姻關係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兩個人想要結婚,他們必須簽署一份結婚書面並取得至少兩個證人的簽名。然後,他們還必須將這份結婚文件提交給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才能成為合法的夫妻。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雙方當事人真正意願結婚,並維護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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