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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1883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國人與奧地利國人如欲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均有結婚之真意並符合相關要件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現得於我國辦理結婚登記

主旨

奉交下有關國人黃○○先生與奧地利國人傅○○先生申請結婚登記疑義一案,本部研析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08 年 12 月 9 日院臺法議字第 1080040643A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於 108 年5 月 22 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 24 日施行。依施行法第 2 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關於我國人與外國人如欲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依司法院秘書長 108 年 6月 24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13276 號函、108 年 9 月 27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0023003 號函略以:「我國國民如欲與他國國民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涉及涉民法之解釋適用。依涉民法第 46條規定,我國國民與外籍人士,其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須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該外籍人士本國法律之規定,且其婚姻之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規定者,婚姻即有效成立。」復依外交部 108年 7 月 12 日以外授領三字第 108120967 號函查復內政部略以:奧地利國會於 2018 通過婚姻法修正案,自 2019 年起,原已辦理伴侶登記之雙方當事人,可自行決定維持現有關係,或選擇結束伴侶關係,改辦結婚登記。又我國婚姻之要件,可分為實質之要件與形式之要件,前者係指當事人主觀方面須有能力、意思健全及結婚意思合致等,後者係指結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禁止規定及具備法定方式者。是以,國人與奧地利國人如欲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且均有結婚之真意並符合上開要件者,依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現得於我國辦理施行法第 4 條之結婚登記。

三、查本件國人黃○○先生與奧地利國人傅○○先生於 101 年 3 月 9日(於 108 年 5 月 24 日施行法施行前),在奧地利登記為「伴侶關係」一節,案經內政部轉據司法院秘書長於 108 年 9 月 27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13276 號函復略以:「依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有關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 108 年 5月 24 日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因施行法施行前,於我國無從成立該法第 2 條關係及辦理第 4 條之結婚登記,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尚不因施行法生效後使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是以,國人與奧地利國人,其於 108 年5 月 24 日施行法施行前在國外縱有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尚不因施行法生效後使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至於本件國人黃○○先生與奧地利國人傅○○先生自 108 年 5 月 24 日施行法施行後,如經戶政機關審認均有結婚之真意且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則得依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於我國另外改辦結婚登記。

四、末按本件緣係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詢,本件情形無法依內政部於 103年 11 月 19 日台內戶字第 1031201544 號令修正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持憑婚姻狀況證明(單身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爰得否以奧地利伴侶關係證明文件(單身證明)代替並憑以於我國申辦結婚登記一節,因涉及內政部所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中戶政事務所應查驗證件之規定及戶政實務事項,應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卓酌。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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