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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3.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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