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5 條
- 1.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2.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 3.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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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規定了成立第二條關係的限制條件,其中包括以下情況: 1.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之間不能成立第二條關係。 2.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的人也不能成立第二條關係,但因為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血親,如果輩分相同,則不受此限制。 3.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如果輩分不相同,也不能成立第二條關係。 根據這項法律規定,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之間以及旁系血親和旁系姻親之間的關係是被禁止的。這個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家庭關係的穩定和秩序。 舉個例子,如果A和B是兄妹,他們之間不能成立第二條關係。另外,如果C是A的兒子,D是C的妻子,他們之間也不能成立第二條關係。 這項法律規定的適用時間是在姻親關係解除之後,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之間終止收養關係之後,所以一旦關係終止,這項限制就不再適用。 這個法律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親屬關係的混亂和不穩定,維護家庭的和諧和法律秩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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