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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搜索

刑事領域的解釋

解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而得逕行搜索之。對象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例如:受搜索人於飯店用餐時,搜索權人亦得搜索其立即可觸及之處,即其座位附近之處。 解釋二:在執行拘提、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為了保護執法者及被告自身安全或防止湮滅證據,而時間上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形下進行附帶搜索。 附帶搜索可以搜索的範圍,包括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可立即觸及到的處所。例如,警員在逮捕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時,對於被告當時使用的交通工具自用小客車可立即觸及之處所,進行附帶搜索,結果在搜索過程中發現槍枝、子彈。

  • 「附帶搜索」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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