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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員警在行使強制力以遂行附帶搜索目的之過程中,將有高度遭剪刀刺傷之蓋然性,竟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激烈掙扎抗拒在場員警黃建昌、吳孟哲、黃鑫雄、李育瑋之附帶搜索並與其發生拉扯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學理上所稱之「附帶搜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秩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申言之,執法人員合法拘提、逮捕或羈押被告,接續所為之附帶搜索,縱未得被告同意,亦無違法搜索可言,且附帶搜索係為因應搜索本質上帶有急迫性、突襲性之處分,難免發生時間上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情形,於實施拘捕行為之際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6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學理上所稱之「附帶搜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急搜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執行拘提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執行附帶搜索完畢,檢送拘票影本2紙、搜索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員警於本案所為之附帶搜索應屬合法,於112年4月14日所扣得之毒品,既係基於合法之附帶搜索而為,其證據能力自無瑕疵,而得用以認定被告本案之犯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急搜字第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帶搜索規範目的主要在於保護執法人員安全。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關於前述住處附帶搜索合法性之判斷違誤,指摘原判決該部分採證違法,同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急搜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附帶搜索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執法人員之人身安全,並非源自急迫性或緊急狀況,刑事訴訟法亦未規定附帶搜索需於執行後陳報法院,自不應以類推適用方式加諸執行機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僅止於翻找證件,難認已逾附帶搜索之合理範圍。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理由雖未明確認定係以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上訴人,然於逮捕現行犯並為附帶搜索之合法性認定結果並無影響,且既是合法之逮捕及附帶搜索,依上說明,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9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⑷至高銘慶雖於本案偵查中改證稱:我認為我們是附帶搜索,我們在現場逮捕被告,並且附帶搜索扣、押現場違禁物等語(見偵卷第92頁)。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指摘原判決關於本件附帶搜索合法性之判斷,及採取該違法附帶搜索扣案之毒品為證,有法律適用錯誤及不備理由之違誤,亦屬無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急搜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附帶搜索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執法人員之人身安全,並非源自急迫性或緊急狀況,刑事訴訟法亦未規定附帶搜索需於執行後陳報法院,自不應以類推適用方式加諸執行機關額外之義務,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持拘票之拘提,仍可對被拘人為附帶搜索,本件警方拘提行為既已符合逕行拘提要件,其所為之附帶搜索亦屬合法,陳柏彰之證言與警方是否實施逕行拘提不生影響,本件逕行拘提為合法,原判決已詳述其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3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後警方於同日2時15分至2時45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規定,對抗告人及本案車輛執行附帶搜索,並扣得愷他命1包、吸食器1支及K盤手機殼1個等情,有臺中市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乃警員稱係對被告為附帶搜索,自依法無據,先此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急搜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實施「附帶搜索」後,執行搜索機關毋庸就附帶搜索結果陳報法院(民國91年1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研究意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勾選附帶搜索是「因為想說通緝勾附帶搜索也是OK的」,「(證物並非附帶搜索查獲,而係被告主動提出?)是」等語(本院卷153-154頁)。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秩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5、呈上,附帶搜索的前提是要以執行拘提或逮捕為要件,所以在還沒有拘提或逮捕之前不得為附帶搜索,警方的附帶搜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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