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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111 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執達員「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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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1 月1 日與乙訂立租賃期間至111 年1 月1 日 止之加油站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經公證(系爭契約為附件),將 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加油站出租於乙經營,約定乙應繳付甲履約保證金 新臺幣600 萬元(下稱系爭保證金),於契約期滿返還加油站,而乙無契 約所定未履行事項時,由甲無息返還,公證書亦載明如甲未履行時,應 逕受強制執行。嗣乙以租期屆滿,甲未依約返還系爭保證金為由,於111 年4 月1 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 稱臺中地院)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甲以乙尚未返還加油站,不 得請求返還系爭保證金為抗辯。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持法院命乙遷讓返還A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 名義,於民國(下同)111 年2 月11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下稱臺北地院)聲請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臺北地院於同月21 日 核發執行命令,乙對之聲明異議,經臺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後,提 起抗告。臺北地院於111 年4 月1 日檢卷送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 後,於臺高院為裁定前之同年5 月5 日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使歸 甲占有。試問:臺高院就該抗告事件應如何處理?(25 分)
債權人甲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核發之債權 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土地為強制執行,彰化地院 於民國111 年6 月6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投標人丙以載有受款人而未經 其依規定背書之支票為保證金參與投標,開標結果,丙出價最高,則彰 化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055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以禁止債務人甲就其所 有A 房屋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禁止甲處分其應交付與 債權人乙之A 房屋,並予以查封完畢;另有金錢債權之債權人丙亦對甲 取得給付金錢之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試問:丙能否持之向臺北地 院聲請拍賣A 房屋,以資受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