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 104 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考古題
跨年同科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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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4 題
104 年申
第 1 題甲向乙承租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3 年4 月1 日起至104 年3 月31 日止, 租期屆滿應交還房屋,租約並經公證,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惟甲於租期 屆滿後,並未依約將房屋遷讓返還於乙,乙即於104 年5 月5 日以該公證書為執行 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甲應將房屋遷讓返還,執行法院於104 年6 月6 日前往現場 執行時,發現該房屋現由甲於104 年1 月1 日起轉租於第三人丙占有使用中,執行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104 年申
第 4 題執行法院因債權人甲之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拍賣條件定為 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底價各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買人 丙僅出總價220 萬元,未列分筆價額;應買人丁則列分筆價額土地115 萬元、建物 110 萬元,但合計總價為240 萬元;應買人戊則出價土地170 萬元、建物90 萬元, 合計總價260 萬元。請就丙、丁、戊投標應買行為之效力,說明執行法院應如何決 標?學說上如有不同意見,亦請併加申論。(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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