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正在監執行;嗣又涉及殺人罪嫌(法定刑
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之住所送達傳票,
被告未到庭,檢察官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查悉被告另案
在監執行,乃借提被告到庭,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殺人,請求速審速結並聲明放
棄辯護之權利,法院因而未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逕行審判。」試問:
以上偵查程序所為傳票送達,是否合法?理由安在?(8 分)
以上偵查程序所為逕行起訴,是否發生起訴效力?理由安在?(7 分)
以上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無違背法令?理由安在?(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