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3 月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求為
判決命乙給付原告A 畫。原告甲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112 年8
月1 日將A 畫借予乙,約定借貸期間為六個月,於期間屆滿後,乙至今
拒不交還A 畫,為此,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
後為甲勝訴之本案判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A 畫因乙之保
管不當而失火燒毀,甲在第二審遂將原訴變更為請求賠償損害新臺幣
(下同)25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
甲所為之訴之變更有何程序法上之依據?若第二審法院認為甲變更
之新訴有理由,可否為「原判決廢棄,並判命被告給付甲250 萬元」
之判決?(13 分)
若第二審法院認為甲變更之新訴有理由,且進行本案審理與言詞辯
論,甲又將原給付聲明由請求給付250 萬元減縮為給付200 萬元。對
此,被告乙表示不同意甲所為50 萬元之撤回。此減縮或撤回是否適
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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