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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人員 113 年偵查法學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刑事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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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詐騙集團成員,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某日收到該集 團水房部門之指示,持提款卡至超商提款機,擬提領被害人因遭該集團 詐騙而匯入指定銀行帳戶內款項。由於甲頻頻換卡又在操作提款機時, 以手機不斷詢問並回報有關帳戶跟密碼的問題,超商店員A 懷疑甲可能 是車手,便悄悄報警處理。但員警B 到場時,甲早已結束操作並已離開 超商,A 見B 到來,便主動告知甲的長相、身高、穿著等外貌特徵以及 離去的方向,B 騎機車循線追去,很快便在距離超商600 公尺的騎樓處, 發現正一邊悠閒抽菸一邊整理提款卡與現金並將之收進包包的甲,B 見 狀便下車上前詢問:「這些卡都是你的?證件我看一下」,甲回說:「證件 沒帶,都是我的卡」,B 又加重語氣再問一次:「這麼多卡,真的都是你 的?」,甲做賊心虛緊張到開始發抖結結巴巴地說:「有些是朋友的」,B 接著問:「所以是幫朋友領錢?打電話給你朋友,我向他確認一下」,甲 抖的更厲害一時說不出話,B 接著又說:「你包包打開,我看一下」,甲 一打開,B 就看到包包內裝有大量千元現鈔和一大疊提款卡(事後合計 有30 萬元及20 張卡)。於是立刻以無線電聯絡警局同仁即時查證這些 提款卡上所載帳號之帳戶現狀,發現竟有多達10 張卡已被列為警示帳 戶。於是B 當場將甲逮捕並以詐欺罪移送法辦。 B 所為逮捕是否合法?(15 分) 本件起訴後,承審法院認為甲係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 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處斷而為科刑,此時應否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一 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25 分) A 以證人身分到警局說明,當日員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 之程序,並將A 之供述製作成筆錄。之後,A 遭遇車禍不幸身亡。試 問A 之筆錄可否作為證明甲有罪與否之依據?(30 分)
就偵查手法而言,有所謂「釣魚」、「陷害教唆」以及「控制下交付」三 種概念,請分別說明其之意義、合法性判斷標準以及三者的體系關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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