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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114 年金融保險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金融保險「金融保險法規」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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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 年7 月16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下稱投保法)對於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事由,有何修 正?甲為股票上市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董事,投保法中 之保護機構擬以甲具有投保法之法定事由,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董事, 惟甲於起訴前已辭任A 公司董事之職務,且未擔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 人,依司法實務見解,保護機構得否對甲合法提起訴訟?(25 分)
甲因購買市價1,000 萬元之A 屋,向X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金額500 萬元,分20 年清償。X 銀行對A 屋設定最高限額750 萬元之抵押權, 此外,X 銀行並要求甲之妻乙、兄丙分別擔任連帶保證人及保證人,保 證期間與貸款契約同。請依銀行法規定,分析X 銀行上述行為之適法性。 (25 分)
甲為股票上市之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下稱A 公司),持有A 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額5%,甲因急需要現金為其兄償債,擬出售持有A 公司股票 計10 萬股,請問: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甲應依何方式出售持股?(25 分)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A 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下稱保單 X),向B 保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下稱保單Y),繳費均已逾10 年。甲 因投資失利,債臺高築,甲之債權人乙擬向法院聲請對保單X、Y 強制 執行,以抵債甲之債務,請依保險法分析其可行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