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甲以價值200 萬元之保險標的於2005 年6 月1 日向A 保險人投保20 萬元之
火災保險,並於同年8 月1 日又向B 保險人投保60 萬元之火災保險,復於同年10 月
1 日向C 保險人投保120 萬元之火災保險,前述三個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均為一年,
嗣於2006 年7 月8 日發生保險事故,惟事故發生時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下跌至
100 萬元,若保險事故所致損失程度為60%,試分別以比例責任制(Pro rata liability)
與責任限額制(Limit of liability)說明各保險人各應負擔多少補償金額?並請說明
我國保險法所規定之補償方式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