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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95 年金融保險法規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金融保險「金融保險法規」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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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向甲商業銀行申請辦理自用 住宅抵押貸款新臺幣八百萬元,經甲商業銀行鑑估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七百萬元, 於要求張三敦請其親友李四擔任連帶保證人後,雙方簽訂房屋貸款契約,試附理由 回答下列問題: 甲商業銀行與李四簽訂之連帶保證契約中,其保證金額是否受有法令限制? (13 分) 如張三其後失業而無力清償貸款之本息,則甲商業銀行得否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 押李四存放於乙商業銀行之存款新臺幣八十萬元?又甲商業銀行如未先向張三求 償前,得否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李四求償?(12 分)
甲公司為商業銀行,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八百億元,甲公司如要跨業經營證券業務 及信託業務,依我國現行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得採取何種組織模式為 之?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王五以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一部,向甲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綜合損失險,並於該 保險單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書面通知保險 公司,否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設若王五因駕車超速衝撞安全島,致其小客 車全毀,而王五於肇禍後第五天始以書面通知甲產物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則甲產物 保險公司得否以保險單之上開規定為由,抗辯王五逾期通知,而拒絕理賠保險金? 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甲公司以其所有之廠房設備,向A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新臺幣二千萬元,雙方 除於保險單中約定該廠房設備之價值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外,並設有共保條款,試附 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若其後甲公司所投保之廠房設備因電線走火而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則A 產物保 險公司對甲公司應理賠多少金額?(13 分) 如甲公司其後再以該廠房設備向B 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新臺幣一千萬元,則 A 產物保險公司於獲悉該情事後(保險事故並未發生),得否對甲公司有所主張? (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