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向甲商業銀行申請辦理自用
住宅抵押貸款新臺幣八百萬元,經甲商業銀行鑑估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七百萬元,
於要求張三敦請其親友李四擔任連帶保證人後,雙方簽訂房屋貸款契約,試附理由
回答下列問題:
甲商業銀行與李四簽訂之連帶保證契約中,其保證金額是否受有法令限制?
(13 分)
如張三其後失業而無力清償貸款之本息,則甲商業銀行得否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
押李四存放於乙商業銀行之存款新臺幣八十萬元?又甲商業銀行如未先向張三求
償前,得否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李四求償?(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