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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廉政/財經政風 101 年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財經廉政/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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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 條所稱之「公務員」?請說明之。 (25 分)
公務員投資新設股份有限公司並任發起人,持股不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 十,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25 分)
公務員經營商業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4 項之規定,應先予撤職。在此所 稱之「撤職」,與公務員懲戒法第9 條所規定懲戒處分種類中所稱之「撤職」,其 意義是否相同?請說明之。(25 分)
公務員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已經主管長官予以懲處,可否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審議?如相反地已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主管長官可否再予以懲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