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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100·兩岸民事法律比較1/4

戶政 100兩岸民事法律比較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6-115
11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1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0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9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8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7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6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14100499498497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6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100
1

試依大陸民法通則與我國民法總則之規定,說明自然人之行為能力依何標準區分何 種等級?(25 分)

100
2

試依目前兩岸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㈠甲為小學三年級學生,現年滿八歲,某日下課於返家途中,見乙(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人)販賣之電動遊戲非常有趣,而以賒帳方式向乙購買電動遊戲機及軟體(價值 約新臺幣三萬元,即人民幣約六千餘元),則其契約(合同)效力如何? ㈡丙向丁購買智慧型手機一支,約定於西元2011 年9 月1 日由丁送至丙住所交付 於丙,屆期丁依約送至丙住所欲交付時,丙卻因事外出,致丁無從交付,而將該 手機攜回,於回程搭載計程車時,因計程車與他車擦撞,致該手機遭毀壞。則該 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應由何人承擔?

100
3

試依目前兩岸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㈠甲男年滿二十歲,乙女年滿十五歲,因熱戀而欲結婚,惟為雙方父母反對,甲、 乙乃逕行邀請兩名證人,舉行結婚典禮。則其結婚效力如何? ㈡丙男與丁女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實際分居已達五年,而無法共同生活。 經查,造成丙、丁無法共同生活之原因,可歸責於丙百分之六十,及可歸責於丁 百分之四十。若丙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准許 與丁離婚時,法院應否准許?

100
4

大陸之繼承法與我國民法繼承編目前均採所謂之法定限定繼承原則,試說明何謂法 定限定繼承原則?採行限定繼承後,為避免侵害債權人之權益,兩岸採取何種相關 因應措施?(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0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