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99 年
3 月甲以其婚後營業所得購置A 屋一棟,價值新臺幣1 千萬元。同年4 月,甲將該
屋贈與丙女,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 月,乙發現甲與丙通姦,乃訴請離婚,
當時甲尚有婚後營業所得4 百萬元。隔年6 月,判決確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
已增至6 百萬元,A 屋價值已增至1 千2 百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試問:
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行使?(15 分)
若於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死亡時,丁可否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