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 條之規定,違反第15 條第1 款(使大
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再者依據同法第87 條之規定,違反第15 條第3 款(使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規定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某甲前後分別違反前述之2 條款規定,請說明可
否對某甲分別據以處罰?二者之法律性質與程序規範有何差異?並亦請說明是否有
裁量與比例原則之適用?請分別舉述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