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乙妻婚後有子女A、B。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2 月10 日贈與乙200 萬元
(經交付),又於同年10 月20 日為A 之營業而贈與值250 萬元之房屋一棟(經移
轉登記),再於101 年1 月10 日為B 之結婚而贈與現款100 萬元(經交付)。甲
於102 年10 月15 日死亡,遺有現款300 萬元及值500 萬元之不動產。試問:
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乙、A、B 應否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10 分)
丙對甲有金錢債權600 萬元,於繼承開始後得否主張乙、A、B 分別受贈之上開
200 萬元、房屋、100 萬元亦為繼承債務之責任財產?(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