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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07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甲受輔助宣告後,與輔助人乙結婚。結婚時,丙贈與甲金塊一個作為禮
物。一年後,甲立遺囑將該金塊遺贈給丁。試問:甲乙間之婚姻、甲丙
間之贈與契約及甲所為之遺贈是否有效?(25 分)
甲男名下有財產價值3000 萬元的A 屋一棟,以及存在銀行的現金1000 萬元,其他
別無財產。甲在投資失利後,向乙男借5000 萬元週轉,屆期尚未清償。之後甲發現
罹患癌症已為末期,為避免該屋在死後,被債權人乙拿走,乃與友人丙協商,雙方
假意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 屋過戶給丙,又將銀行的現金移轉給其獨子丁。未料丙
竟趁機將甲之A 屋出賣給知情之戊男。三個月後,甲去世,其繼承人僅有丁子。試
問:
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25 分)
乙對丁可為何種主張?(15 分)
甲乙為夫妻,育有A、B 二子,丙為甲之父。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
試問:乙得否代理A、B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得否選任丙為A、B 之特
別代理人,代理A、B 與乙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若A 繼承房屋一棟,乙
將該屋出租,何人有收取該屋租金之權利?(25 分)
甲男為一大企業之經理,退休5年後,因心智欠缺,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顯有
不足,而被法院依法受輔助宣告,並選任其子乙男為輔助人。試問: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應受乙之同意?何者得由甲自己決定?並說明理由。(15 分)
甲向其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行為
甲購買職業棒球之門票
甲接受舅父之遺贈
甲為他人之金錢保證行為
甲與其妻丙所簽訂的兩願離婚之書面契約
受輔助宣告之人甲在何種情形之下,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得請求由法院取代輔助人
乙之同意?若甲認為乙有濫權之情事,可否自己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20 分)
甲與乙結婚五年後,才知悉甲之祖父與乙之祖母為親兄妹,甲乃訴請確
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乙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試問:乙之請求是否
有理?若乙得為請求,則雙方剩餘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何時為準?
(25 分)
甲男有繼承人妻乙及子丙,以經營水泥為業。甲死亡時僅留有一筆A 土地,值300
萬元,甲生前以該A 土地向丁銀行貸款180 萬元,向其兄戊男與其子丙,分別調頭
寸120 萬元與60 萬元,並以自書遺囑贈給其母親己30 萬元。丙、丁、戊對甲之債
權皆已屆至而尚未清償。繼承開始後一個月,丙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所有繼
承債權人皆依法院所公示催告之申報繼承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試問:甲所留下價
值300 萬元之A 地,其繼承債權人應以如何順序受清償?(25 分)
甲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於丙結婚時,給予丙價值新臺幣(下同)
400 萬元之房屋,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200 萬元,但對乙負有債務
800 萬元。試問:乙最多得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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