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姓名條例第15 條規定,附上理由說明下列情形得否申請改姓、改名
或更改姓名?(每小題5 分,共25 分)
某甲遭到羈押並獲准交保,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名字。
某乙於100 年11 月5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確定,遭通緝因
未到案而無執行完畢之日。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4 月8 日
發函以本案因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撤銷通緝,依法不得再予執行。某乙於
收到此函後,立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姓名。
某丙徒刑期間為98 年11 月17 日至102 年9 月16 日,於101 年7 月
18 日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期間為101 年7 月18 日至102 年6 月28 日,
某丙於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立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姓名。
某丁於112 年2 月10 日申請改名,其戶籍作業前案查證資料簡表執行
紀錄記載略以:「結案情形:送監執行,應執行科刑3 個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查,檢察官未准易科罰金,亦
未准易服勞役,並於111 年4 月18 日執行完畢。
某戊於109 年1 月10 日受3 個月有期徒刑,惟同時受2 年緩刑宣告,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