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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 114 年行政法研究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移民行政「行政法研究」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甲市政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徵求民間 參與X 公共建設興建營運移轉案」並依法公告招商後由乙和甲簽訂投資 契約,且乙負責投資興建並為營運,乙依約須支付開發權利金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及營業總收入2%之營運權利金給甲,另依約並應繳納500 萬元履約保證金給甲,乙違約時,此保證金不予發還。又依雙方契約乙 所使用基地為坐落甲市之A 及B 兩地號土地,面積合計59,000 平方公 尺,依環評法規該開發整體面積應進行環評,乙乃以「因應開發需要」 為由,函請甲將該A 及B 地號土地先合併再分割成CDE 三筆地號土地, 其中分割後C 土地建築基地面積9,000 平方公尺因而不足1 公頃,得以 不必進行環評,乙即可先行進行開發。甲基於促參法促進民間參與之精 神並尊重乙自行規劃開發與需求,依照乙之申請將土地分割為CDE 三 筆土地後並就C 土地之開發,做成X 函許可,乙因此隨即於C 地號土 地上興建日後之營運大樓且進行第1 期施工。丙公益團體發現後,依環 境影響評估法第23 條第8 項規定,函請甲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 條 規定命乙立即停工。 請問: 甲於丙請求後兩個月仍未命乙立即停工,丙可否對甲提起訴訟?若可 以,是否須經訴願?訴訟類型為何?(25 分) 若乙完成興建進入營運期,但營運不善經甲催告限期改善後仍改善無 效,甲乃認定乙屬經營不善之重大違約情事,而以Y 函通知乙終止契 約並且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乙收到Y 函後,若向民事法院起訴,民 事法院認為其並無審判權,則在審判權爭議產生時,行政法院在何種 情況下具有對乙起訴該案件的審判權?(25 分)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 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特制定本法。 第7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第1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 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第22 條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 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第23 條第8 項 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 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第23 條第9 項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 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 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 條 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制定 本法。 第52 條 1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 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應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 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經主辦機關同 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一定期限內暫 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
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 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2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3 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保證人得 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 約,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 法院組織法 第7 條之1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7 條之2 1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2 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3 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第7 條之3 1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3 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 4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5 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7 條之4 1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2 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3 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第7 條之5 1 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 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2 前項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7 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二、乙係客運經營業者,其依法向甲機關申請公路公共運輸提升計畫及公路 公共運輸申請計畫之補助,經甲機關審查後做成A 函准予核撥乙所有11 輛低地板大客車〔每輛新臺幣(下同)310 萬6,875 元〕,金額3,417 萬 5,625 元,及「精進市區客運低地板車輛比例補助」,核撥49 輛低地板大 客車(每輛310 萬6,875 元),金額1 億5,223 萬6,875 元,共計1 億 8,641 萬2,500 元。甲機關並於A 函做成後6 個月內依據乙之請求分六 期給付乙所有核准補助款項。請問: 若經審計部門發現,甲機關分期給付補助款總額共1 億8,741 萬2,500 元,有超額給付100 萬元之情事。審計部門通知甲機關後,甲機關乃做 成B 函命乙於一個月內返還該超額給付之補助款100 萬元。惟乙認為所 受領之補助金額並無錯誤,且主張信賴保護,乙乃對該B 函提起訴願, 經訴願駁回後,乙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 判?(25 分) 三、乙係民國(下同)92 年1 月23 日生,而於100 年11 月4 日因父母離婚 而雙方約定由其父母共同行使負擔對乙之權利義務。乙入伍服役時,甲 兵役主管機關於110 年11 月12 日以A 函令核定乙自110 年11 月12 日 轉服志願士兵,服役於甲所屬單位現役4 年,並由乙於111 年6 月9 日 書立「志願書」和甲達成協議,約定乙應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志 願履行甄選簡章所定之最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且同意如於核定起役 之日起3 個月期滿後,因其他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時,應依「志願 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規定負責賠償等語。另乙之母丙則出具「保證 書」,保證乙如有不適服役情事而應負賠償責任時,由丙連帶負責賠償。 惟乙嗣經甲以B 函令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於111 年7 月1 日0 時 生效)。甲乃認乙未服志願役月數40 個月,應賠償新臺幣15 萬元並限 期乙和丙於期限內清償完畢。其後乙丙均仍未賠償,再經催繳未果,甲 乃以C 函通知丙,於一個月內限期,若未清償將移送行政執行,且乙若 對C 函不服得提起訴願等語。 請問:甲分別依志願書和保證書請求乙和丙給付賠償,是否合法有理? (25 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86 條第1 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089 條第1 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 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 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修正前民法第12 條:「滿20 歲為成年。」 修正後(109 年12 月25 日修正、110 年1 月13 日經總統公布)民法第12 條:「滿 18 歲為成年」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之1:「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 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法第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743 條:「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 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1 項)志願士兵年度考 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 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由國 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者,解除召集或退伍。(第2 項)前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 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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