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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105 年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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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告訴乃論之罪,無人告訴時,檢察官能否開始偵查?(25 分)
刑事訴訟法中,於偵查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傳喚」與「通知」意義為何?二 者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 分)
居住在臺北的甲前往臺南、高雄旅遊;在臺南時,竊取路邊機車代步,一路騎往高 雄。甲準備返回臺北時,通知高雄友人乙,表示機車在臺南竊得,並將機車贈與乙, 乙聞之竟也欣然接受。爾後,乙騎乘該台機車前往臺南時,遭遇臨檢,當場人贓俱 獲,案件隨即進入司法程序。試問:臺南地方法院對於甲竊盜機車、乙收受贓物的 案件,有無管轄權?(25 分)
甲涉嫌竊盜銀樓鑽石,在偵查庭時坦承不諱,並表示自己經濟無虞,只是一時貪念, 相當後悔;對本案,檢察官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簡易程序中,甲向審判長表 示自身的原住民身分。試問:審判長是否應指定律師為甲辯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