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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試闡述「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之內涵為何?在理論及實務上有否區分必要?(二十五分)
二、行政契約可由行政機關單方終止或調整,也可因情事變更為終止或調整,試問二者成立之要件各為何?(二十五分)
三、我國憲法第一百十一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均明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五條第八項則分別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自治法規、地方議會議決之自治事項、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二者如何協調運作?又聲請之主體及程序各為何?請分析之。(二十五分)
四、提起訴願或啟動訴願前之先行程序後,是否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又可否同時向受理訴願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請申論之。(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