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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5 年民法與民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律師「民法與民訴-民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60 日 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200 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A 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將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竟將該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嗣後, 丙又將該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17 歲之戊。甲不承認丙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戊 之法定代理人亦不承認戊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何人可以取得A 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與 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25 分) 丁與戊先後通知乙有關債權讓與之事情,但乙堅持向甲清償,並經甲受領,乙之 債務是否消滅?(20 分)
甲將其所有之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乙,存續期間十年,乙在其上興建未辦保存登 記之違章建築(以下簡稱B 屋)。一年後,乙將B 屋出賣並讓與丙,丙又將之出租並 交付於丁,戊乘丁出國旅遊時逕自占用該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丙、丁得分別向戊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假設地上權期限屆至,乙仍繼續使用B 屋。兩年後,甲訴請乙返還A 地,乙有無 抗辯可得主張?(15 分)
甲女未婚與乙男同居,生下一子A。嗣後乙男即離家不知去向。甲女因無力扶養A, 將甫出生之A 子,依法出養給表姊丙女與其夫丁男。丙女與丁男已有兩歲之B 女。 未料,三年後,丙女因車禍去世。甲女前來幫忙照顧孩子,而與丁男發生感情,並 依法為結婚之登記。 請問: 甲女與丁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成年子女A、B 有特有財產時,應由何人管理? (20 分) 承前事實關係,甲女與丁男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女無任何財產, 丁男已有一棟房屋價值6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丁男有5000 萬元之薪資,但 向銀行貸款200 萬元,並以該棟房屋向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因屆期未能清償, 該屋被銀行拍賣得款600 萬元,以其中之200 萬元清償貸款後,剩餘400 萬元。 另外丁男又向戊男借款1200 萬元,尚未清償。甲女婚後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 此時,丁男因病死亡,其所留下之財產應如何分配及繼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