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自美國進口小麥乙批,委由B 航運公司承運來臺,B 航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
正面載明「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重量為30,000 公噸,並於
載貨證券背面載明因本運送契約所生之紛爭,起訴前應先經「仲裁」。該批小麥於基
隆港卸貨時,發現短少50 公噸。試問:
載貨證券上「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之意義與效力為何?
(10 分)
小麥短少50 公噸之部分,B 航運公司得否主張免責?(10 分)
載貨證券背面載明「起訴前應先經仲裁」之條款,其效力在我國學說及司法實務
上之見解各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