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請問台北市政府如何救濟?
又,對此一事件之司法審查密度應如何判斷?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規定標準者,其依法
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試問不服之廠商如何救濟?
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 條第1 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
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
之一。」第2 項(略)第3 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1 項標準者,
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政府採購法第98 條:「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
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
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