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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4 年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律師「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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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訴願法第5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 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 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同法第53 條則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 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試問: (25 分) 訴願審議委員會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為何? 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訴願案件時,出席之委員屬於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者,是否亦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原因何在?學說與實務之見解為何?
行政程序及行政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有何協力義務?違反此義務產生何法律效果? 試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並具己見,析論之。(25 分)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請問台北市政府如何救濟? 又,對此一事件之司法審查密度應如何判斷?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規定標準者,其依法 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試問不服之廠商如何救濟? 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 條第1 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 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 之一。」第2 項(略)第3 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1 項標準者, 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政府採購法第98 條:「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 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 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甲本於確定終局之勝訴判決,請求對乙開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中兩造曾請求准 予在外和解。試析論下列問題:(25 分) 如兩造成立和解,該和解是否具有阻止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如甲聲請繼續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亦准予繼續執行,而乙認為既已成立和解, 不應繼續執行時,其有何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