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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08 年立法程序與技術研究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法制(高考/地特/升等)「立法程序與技術研究」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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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章「法規之施行」之規定,說明其規範設計, 並請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之。(25 分)
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說明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之規範設計。(25 分)
A 市、B 縣及C 縣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1,000 公尺、990 公尺、800 公尺以上。請依 據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說明前揭A 市、B 縣及C 縣自治條例之「不 同距離限制規定」是否符合中央法令或憲法之規定?(25 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 條第1 項:「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 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 列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2 點:「申請作業程 序:電子遊戲場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後,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場所1.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八 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
(一)
A 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10 日向B 縣C 鄉公所提出農業用地容許 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書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容許將其所有坐落C 鄉系爭土地作雞舍等相 關畜牧設施項目使用,經B 縣政府審查後,認定系爭土地距離學校周界 少於1,000 公尺,不符107 年5 月31 日修正生效後B 縣新設置畜牧場管 理自治條例(簡稱「本自治條例」)關於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學校周界 1,000 公尺範圍以上之規定,而駁回所請。就此,A 表示不服,主張應 依申請時╱修正前為300 公尺之規定為審查,故提起行政救濟。 針對前揭申請之案件,主要爭執係應如何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修正前後 之內容,列表比較如下: 本自治條例修正前後內容之比較 107 年5 月31 日修正生效前 107 年5 月31 日修正生效後 申請新設置畜牧場登記,應具備 下列條件:……新設置畜牧場應 距離商店、廠房、機關(構)、 學校或住宅社區周界300 公尺 範圍以上。 申請新設置畜牧場登記,應具備 下列條件:……新設置畜牧場應 距離商店、廠房、機關(構)或 住宅周界500 公尺範圍及學校 周界1,000 公尺以上。 請依據法令及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詳述:B 縣府作成處分,應否依修正 生效後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