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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制人員·11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1/4

警察法制人員 11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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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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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院在議事極度混亂中三讀通過某法案,請問,就我國憲政原理、相 關規範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該法案之法定效力及其實效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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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6 條規定:「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 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 委員會決定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試以我 國立法院公聽會運作之實況,申論我國立法院公聽會制度之優缺點及應 改革之道。(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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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申論我國憲法第23 條如何透過立法程序與技術予以實踐?(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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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 條規定:「(第一項)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 點名表決。(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 宣告之。……」試申論立法院院會主席決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 表決方法應考量之因素為何?(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13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