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歷屆國考試題完整收錄 / 法律人 LawPlayer 編輯整理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14 年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先後於民國(下同)93 年間、94 年間、95 年間以無息無擔保方式貸
與其長子乙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以下稱A 債權)、150 萬元(以下
稱B 債權)、200 萬元(以下稱C 債權),並約定上述各債務均自貸與日
起經一年後為清償期。上述各債務之清償期先後屆至後,乙均未按期清
償,經甲再三催促,乙於98 年間先償還予甲150 萬元,其後即未再為清
償。甲於103 年間死亡,其長女丙依甲之遺囑繼承A、B、C 債權後,數
次催促乙清償上述積欠餘款未果,乃於111 年間起訴請求乙返還上述合
計450 萬元之全部借款。乙於訴訟過程中主張丙所請求款項均已罹於時
效,是否有理?(25 分)
甲將其所有之A 不動產出租予乙,約定於每月1 日支付租金新臺幣(下
同)20 萬元,租期4 年(自民國(下同)109 年1 月1 日起至112 年12
月31 日止)。其後因甲有資金需求,向丙借款1,000 萬元(借貸期間109
年5 月1 日至110 年4 月31 日止。以下稱X 債權),並由丙於A 不動
產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後因甲再次有資金需求,乃向乙借款500
萬元(借貸期間109 年6 月1 日至110 年5 月31 日,以下稱Y 債權),
並約定如A 不動產遭扣押時,雙方均願拋棄各自之期限利益,就乙應於
租期屆至時止尚須支付之租金與Y 債權為抵銷,並即時發生抵銷之效
力。X 債權清償期屆至時,甲無資力償還,丙乃循實行抵押權之程序,
對A 不動產聲請扣押,並通知乙已扣押A 不動產之事情。接獲該通知之
乙,主張基於其與甲之上述合意,雙方均已拋棄期限利益之租金債權與
其對甲之債權已生抵銷效力,故其於A 被扣押後之租金非丙之抵押權效
力所及範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貸與乙新臺幣1,000 萬元,並由丙與甲締結連帶保證契約、丁提供其
所有之A 不動產供甲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共同擔保甲對乙之上述
債權。其後丁復提供A 不動產供戊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於甲對乙之前
述債權已罹於時效時,試問:丙得否對甲之請求為時效消滅之抗辯?丁
得否請求甲塗銷其對A 不動產之第一次序抵押權?戊得否請求甲塗銷
其對A 不動產之第一次序抵押權?(25 分)
甲(出租人)、乙(承租人)約定「雙方同意由甲出租所有之A 屋與乙,
租期自民國(下同)110 年1 月1 日起至113 年12 月31 日止。期滿經
雙方同意得重新訂約續租」。上述租賃契約期滿後,乙在雙方未重新商討
續約事宜的情形下,繼續使用A 屋,而甲則於約滿一個多月後以雙方未
再重新訂約續租為由,請求乙搬遷;乙則主張原租約期滿後,甲未即時
為反對之表示而拒絕搬遷。何者之主張有理由?(25 分)
本頁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