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甲將死亡的寵物貓屍體,懸掛於大安森林公園的行道樹
上,乃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0 條規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0 日以臺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的名義,作成如下的處罰通知:「台端於民國100 年3 月12 日於本市大安區
大安森林公園行道樹上懸掛寵物貓屍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 條第6 款規定,爰
依同法第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請於文到後10 日
內至各代收罰鍰金融機構繳納,逾期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送達甲的住所,並由
甲親自簽收。試問:
上述案例中,該罰鍰處分在法律效果方面,有無違反任何行政法的一般性原則?
(25 分)
上述案例中,該罰鍰處分的通知,在執行機關的說明方面,有無違反任何行政法
的相關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