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資成立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其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由甲全數出資繳足。於5,000 萬元資本額中,甲於A 公司章程所記
載之出資額僅為2,000 萬元,其餘3,000 萬元係分別以其妻乙、其長子
丙與次子丁之名義,各登記出資1,000 萬元,並選任乙、丙、丁三人為
A 公司董事,丙為董事長,隨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十餘年後某日,甲
與丙爆發嚴重口角,甲遂拿家中乙、丙、丁三人印章自行製作資本額轉
讓同意書,其內容為甲、乙、丙、丁皆同意丙之出資額全數轉讓予甲,
並於隔日辦理變更登記。丙得知其名下股權為甲剝奪後,起訴請求確認
其所有之A 公司1,000 萬元之股東權利存在。請依公司法規定,附理由
分析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