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步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斷進步性時,須先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於解釋請求項時,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
(B)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時,得將兩個以上引證案加以組合後作為主要引證,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進行差異比對
(C)審查進步性時,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亦不得僅針對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本身,判斷該發明是否能被輕易完成
(D)若先前技術僅揭露較佳實施方式,或僅揭露一種以上的擇一形式記載,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較佳實施方式,或為擇一形式記載之其中一種,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係構成反向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