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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專利師 100 題

關於進步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斷進步性時,須先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於解釋請求項時,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 (B)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時,得將兩個以上引證案加以組合後作為主要引證,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進行差異比對 (C)審查進步性時,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亦不得僅針對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本身,判斷該發明是否能被輕易完成 (D)若先前技術僅揭露較佳實施方式,或僅揭露一種以上的擇一形式記載,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較佳實施方式,或為擇一形式記載之其中一種,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係構成反向教示
有關專利申請日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時記載之申請人為A,嗣後主張正確之申請人為A、B,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陳述事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基於保障申請人A 之權益,得例外以維持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B)申請人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包括A 發明及B 發明,但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案僅載明A 發明,其說明書已連貫完整、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與相應之圖式亦無缺漏A 發明,仍得以可見於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為由,將B 發明補入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案中,不影響原申請日 (C)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於申請時應至少載明一項請求項,如程序審查時發現有請求項號或頁碼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修正,不影響申請日,屆期未修正者,仍續行程序 (D)設計之圖式全部缺漏時,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惟若申請人主張全部缺漏圖式已見於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者,得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71240
有關「誤記之訂正」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已核准專利之中文本說明書若與外文本說明書或優先權證明文件內容不一致時,該外文本說明書或優先權證明文件得作為誤記訂正的依據 (B)如專利權人對於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化學或數學公式提出訂正,若經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其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原記載係屬明顯疏忽或錯誤,且除了僅能作如此訂正外並無其他方式時,得視為「誤記之訂正」 (C)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理由即使符合「誤記之訂正」事項,仍應審查是否符合更正後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 (D)專利權人主張更正係「誤記之訂正」,經專利專責機關審酌認為應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時,應逕依其主張理由不符誤記訂正事項,不准更正 (A) (B) (C) (B) (A) (B) (C) (C) (D) (D) (A) (D)
有關專利權之異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明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時,其專屬或非專屬被授權人均可為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之申請人 (B)對於專利權之歸屬有爭執,而依調解、仲裁或判決程序確認專利權人者,如權利主體有所變更,經確認之專利權人得附具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申請以讓與登記方式,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C)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時,專屬被授權人及非專屬被授權人均得自行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專利權為共有時,在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下,得以其應有部分授權他人實施
關於專利申請權爭執之舉發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舉發人已提出其具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而專利權人並無爭執且審查人員認為不致發生問題時,得不對利害關係進行調查,而逕行實質審查,並於審定書上記載相關之事由 (B)當事人就僱傭關係之職務發明發生爭執,惟所附證明文件經釋明後仍無法形成具有僱傭關係或系爭專利與職務有關之薄弱心證時,應以不具利害關係審定「舉發駁回」 (C)職務上之創作的審查事項包括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創作之期間以及創作之內容是否與任職期間之職務性質具備關聯性、受雇人之創作與系爭專利是否實質相同,要其中之一不足以確信其為真實而未達證明之程度,即應認定非為職務上之創作 (D)舉發人主張其為系爭專利合法專利申請權人之一或主張系爭專利之部分創作應歸其所有時,得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理由提起舉發
有關設計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六面視圖得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照片之其中二者或三者混合使用 (B)成組設計之設計名稱若未能明確包含成組設計所保護之標的,或未冠以「一組」、「一套」、「組」或「套」等用語者,係不符說明書及圖式之「可據以實現要件」 (C)圖式利用實、虛線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和「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但仍未能具體明確表現「主張設計之部分」的範圍時,申請人得繪製邊界線(boundary),該邊界線的作用係用於表示申請專利之設計所「主張設計之部分」會延伸至該邊界範圍,故邊界線本身視為「主張設計之部分」 (D)若物品兼具兩種用途時,設計名稱之記載得以兩種以上用途並列,例如收錄音機得指定為「收音機及錄音機」∣71240
有關分割案的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案之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內容者,申請人應檢附分割案之說明書與「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差異部分之劃線頁 (B)第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分割出分割案(子案),而分割案(子案)又分割出再分割案(孫案),則該再分割案(孫案)之「原申請案」,係指第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 (C)自分割案再分割之申請案,仍得援用原申請案一案兩請之聲明,申請人未於再分割申請書勾選援用一案兩請之聲明者,應探求申請人之原意,得事後補聲明援用 (D)發明專利申請人於原申請案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 個月內申請分割,分割申請案係進行初審審查程序
有關國內優先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明、新型及設計,於提出專利申請後,得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主張國內優先權 (B)發明主張複數國內優先權時,各請求項中之申請標的應符合發明單一性之規定,判斷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之優先權主張是否認可時,須以先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C)先申請案為未完成之發明或新型,若後申請案對該先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且所記載者為已完成之發明或新型,由於無法認可其優先權之主張,故僅能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審查其專利要件 (D)申請案若為另一申請案所分割出之申請案,或為改請申請後之改請案,均得再被後申請案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有關設計專利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案為「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檢索發現先前技藝為包裝紙花紋圖形,二者為相同或近似之外觀,應判斷該設計不具新穎性 (B)於核准後,就圖式之「參考圖」,主張其為誤記而更正為「使用狀態圖」,係屬限縮其設計專利權範圍且未實質變更圖式 (C)物品的構造、功能或尺寸等若屬於物品上之純功能性特徵,即使顯現於外觀,不得作為設計外觀的相同、近似判斷之比對範圍 (D)電腦程式產品亦屬廣義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故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得僅單獨申請圖形本身,無須指明其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或其他物品
有關發明專利單一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判斷發明單一性時,經檢索先前技術比對後,確認僅發現使請求項不具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違反先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時,因未發現足以認定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引證文件,故具有發明單一性 (B)對於不具發明單一性之申請案,申請人雖得以分割方式就不同發明申請專利,但不宜主動於審查意見中要求申請人申請分割 (C)若審查對象已包括所有請求項,認定其均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時,申請案不具發明單一性之不准專利事由,得不另外指出 (D)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1.一種化合物X,包含……。2.一種製備化合物X 的方法,包含……步驟。3.一種化合物X 作為清潔劑的應用,包含……。審查人員檢索到先前技術,足以使請求項1 之「化合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時若申請人將請求項1 刪除,可使請求項2、3 具有發明單一性∣71240
有關發明專利請求項之記載明確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項記載「一種化合物X,……其取代基Y 係選自由鹵素、氯及烷基所組成之群組」,係以擇一形式界定發明,並未導致不明確 (B)請求項引用二種以上之範疇,例如「如請求項1 之人工心臟或請求項2 之製造人工心臟的方法」,並未導致不明確 (C)請求項記載「一種包含成分Y 之黏著組成物,其黏度為a 至b,係依據X 實驗室之量測方法所測得者。」若說明書中未揭露X 實驗室之量測方法及其測得黏度之技術意義,其亦非屬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屬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明確之情形 (D)獨立項之標的名稱僅記載「一種物品」、「一種裝置」或「一種方法」用語,非屬未敘明標的名稱之情況
有關新穎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係以二個或二個以上的群組呈現各種可供選擇的成分,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係由不同群組中個別選出一個非先前技術已特定揭露之成分所組成的選擇發明,該選擇發明不具新穎性 (B)若請求項所載之物與先前技術中所揭露之物相同,即使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相對於先前技術係以不同方法製得,申請專利之發明仍不具新穎性 (C)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該化合物A 之光學異構物、水合物及結晶物,若先前技術已揭露化合物A,則因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僅在於化合物之上、下位概念,故不具新穎性 (D)若請求項為「一種用於治療疾病X 之組合物A+B」,先前技術已揭露用於治療疾病Y 之組合物A+B,由於組合物A+B 之治療應用不相同,故具有新穎性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及技術報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請求項1】一種風車結構,其包含:一風車本體;一外蓋;一主軸;一減速機組。」已記載所請風車結構之必要構件,並未違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之形式審查要件 (B)新型專利權在未有舉發案繫屬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僅限於在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於專利專責機關受理中之期間,得申請更正 (C)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就請求項是否符合新穎性(僅限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僅限申請前於已見於刊物者)及先申請原則(不包括專利法102 年6 月13日生效施行後,第32 條第1 項前段已分別聲明「一案兩請」者)之事項予以比對並賦予代碼 (D)專利權人因新型專利涉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之情事,欲進行警告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嗣後前述申請技術報告之理由消除時,得撤回申請
有關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應先審查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後,再審酌其他專利要件 (B)申請時說明書並無記載關於某功效之實驗數據時,得於修正時,藉引進新的實驗數據以證明其功效 (C)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金屬」,並未意指該「金屬」係特定的元素「銅」,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金屬」變更為下位的「銅」,此項修正並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D)修正前之請求項為「一種物質X 的製備方法,係以A 與B 反應後,再以酸或鹼處理而產生者」,修正後請求項為「一種物質X 的製備方法,係以A 與B 反應而產生者」,此項修正僅包含第一步驟,導致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71240
下列法定舉發事由,何者於提起舉發時,應依舉發時之規定辦理? (A)違反先申請原則(包括102 年6 月13 日起,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於申請時未分別聲明而取得發明及新型專利權者) (B)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 (C)違反衍生設計申請日之限制,或與原設計必須近似之要件 (D)發明或新型改請後之改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有關專利法第24 條第2 款所稱「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醫藥用途請求項「一種化合物A 在製備治療疾病X 之藥物的用途」或「一種化合物A 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X 之藥物」,其請求項之解釋視同「一種使用化合物A 治療疾病X 之方法」,應不予專利 (B)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包括三條件:(1)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2)有關疾病之診斷;(3)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判斷一項與疾病診斷有關之方法發明時,僅須考量該發明在形式上是否包含以上(1)、(2)及(3)三項條件即可,無須審究該發明實質上是否包含該三項條件 (C)若請求項所述之方法包含多個步驟,只要其中有一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之外科手術步驟,即使該方法尚包含其他非外科手術之步驟,仍屬外科手術方法 (D)請求項為「一種處理儲存於瓶中之血液的方法,其包括將血液與含有化合物X 及Y 的載體接觸,以抑制凝血。」因係用以抑制凝血,故仍屬治療方法17 「前舉發案」於下列何種情況下,「後舉發案」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A)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未具備舉發理由者 (B)舉發人在前舉發案之行政訴訟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提出新證據,並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該新證據不足以撤銷系爭專利權 (C)系爭專利當然消滅後始提起舉發,未具利害關係或欠缺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 (D)同一專利權業經審定不成立,但經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處分重為審查者18發明專利進行修正時,為避免刪除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導致引進新事項,需要考量該刪除之部分技術特徵必須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的認定已同時符合三個要件,下列何者非屬上述三個要件? (A)刪除該技術特徵之同時可不須藉修正其他的特徵來作補償 (B)該技術特徵不是被解釋為必要的 (C)該技術特徵不須具有功能性 (D)該技術特徵的功能於解決技術問題上並非是不可或缺的19申請發明專利,為克服審查意見通知函記載之不予專利理由,得使用「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進行修正,不視為引進新事項。請問上述以負面表現方式之修正,無法適用於為克服下列何種專利要件? (A)不具新穎性 (B)不具進步性 (C)擬制喪失新穎性 (D)不符先申請原則20下列關於發明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位進行修正之敘述,何者會構成修正超出範圍? (A)補充敘述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已引述之特定先前技術文獻,但卻未詳細敘述之該文獻內容 (B)補充敘述二段式(吉普森式)撰寫的請求項,前言部分中與先前技術共有但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的必要技術特徵 (C)補充敘述經檢索發現更為接近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先前技術,此修正僅涉及先前技術,並不涉及發明本身 (D)補充敘述先前技術的內容,以增加公眾對於發明的瞭解,並增加可據以實現該發明之目的
說明書應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據以實現要件係規範「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與申請專利範圍無關 (B)記載方式為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必要條件,若不符合記載方式的形式規定,即應認定不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C)已寄存之生物材料相關發明,已足以證實其確實存在者,說明書無須記載相對應之技術內容,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D)縱使是申請日後提出之實驗數據,仍可作為輔助瞭解說明書本身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至可據以實現的程度
下列各請求項中「」處之敘述,搭配前後文內容,何者未導致請求項不明確? (A)一種製造終產物D 之方法,包含「從起始物A 製造中間產物B 的第一步驟,及從中間產物C 製造該終產物D 的第二步驟」 (B)一種化合物A 之製法,……其反應溫度為20~100℃,較佳為50~80℃,「最佳」為70℃ (C)一種拖鞋,包含鞋底、鞋面及釘扣「等」構件…… (D)一種組成物X,其由「40 至60 重量百分比的A、30 至50 重量百分比的B、及20 至30 重量百分比的C 所組成」|71240
下列有關產業利用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產業利用性,係規定說明書的記載必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據以能被製造或使用 (B)若不具產業利用性,則不可能據以實現;反之,若具產業利用性,應再確認說明書所載之該發明是否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C)產業利用性之「能被製造或使用」,係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者為限,故實際上尚未被製造或使用之發明,不具產業利用性 (D)產業利用性須先進行檢索以判斷是否符合發明本質,係與新穎性及進步性一併進行審查及判斷
下列關於進步性之審查,何者正確? (A)係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確認是否得輕易完成,該通常知識者為虛擬之人,以一人為限以避免後見之明 (B)說明書中引述之先前技術,若未載明或無法確認其公開之期日,仍可作為論斷不具進步性之依據,但若申請人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未公開者,不得作為核駁依據 (C)係針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間之差異本身,逐一比對以判斷是否能被輕易完成,不得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以避免拼湊比對 (D)得以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結合,作為比對基礎之主要引證,以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
經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應符合修正限制事項,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A)修正前請求項記載「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1 至3 中任一項所述的壓縮機」,主張「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修正為不同請求項「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1 所述的壓縮機」,並新增請求項「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2 所述的壓縮機」 (B)修正前請求項記載「聚合物分子量200~1000」,且說明書已記載分子量之特定值500,主張「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而將請求項修正為「聚合物分子量500~1000」 (C)說明書中已指出高溫為使某材質進行相變之溫度,經最後通知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高溫」,主張「不明瞭記載之釋明」而修正為「使特定材質A 進行相變之高溫」 (D)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外文本之內容為「fifteen」,經最後通知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50」,主張「誤譯之訂正」而將申請專利範圍逕予修正為「15」
下列關於專利權移轉之敘述,何者正確? (A)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時,若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資料,未能檢附者,應具名切結,始為受理 (B)辦理衍生設計專利權之專利權讓與登記時,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辦理,若原設計專利權已當然消滅,而其衍生設計有二以上仍存續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之讓與,亦應一併辦理 (C)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時,應備具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載明屬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其授權內容應以全部申請專利範圍為其授權範圍授權他人實施,並記載授權期間及其授權地域 (D)專利權若被法院囑託查封,經登記有案者,其後續之專利權移轉或專利權更正,應不予受理,須待債務人繳納債權向法院聲請塗銷或撤銷該查封登記時,始可受理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單一性之規定,何者正確? (A)若檢索先前技術以確認二個以上發明間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時,該先前技術包括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引證文件 (B)判斷單一性時,皆由請求項1 記載之發明開始進行檢索,不得跳過請求項1 而改以其他獨立項開始進行檢索 (C)申請案違反單一性,然審查時未發現而核准專利後,始發現不具發明單一性,因已擴大權利保護範圍,構成舉發之理由 (D)不僅對於「不同請求項」所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進行判斷,而且對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者,亦須判斷|71240
關於發明專利主張國際優先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人應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12 個月內主張優先權日,該優先權日應早於我國專利申請日,而不得同日或晚於該申請日 (B)申請人為複數者,複數申請人之一具備有符合主張優先權之身分條件者,即可主張優先權 (C)認定身分條件係以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時,申請書上記載之申請人為依據,若申請時已符合,不因之後變更申請權人名義而影響主張之適法性 (D)主張優先權時,「相同發明」之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限
有關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理權限範圍係由申請人自由決定,若概括授權為一切代理行為而採概括代理時,代理人得為專利申請、再審查及其撤回及拋棄專利權等一切代理行為 (B)具有代理人資格之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師法公布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為限 (C)申請人可依契約自由原則變更代理人,但變更時,若未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機關不生效力 (D)若代理人死亡,其與申請人間代理關係已消滅,申請人必須主動函知專利專責機關,另行委任代理人或自行辦理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權人僅更正外文本,未同時提出中文更正本時,該外文本不生更正之問題,應不受理外文本之更正 (B)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或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更正事由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C)更正案審查中,專利權當然消滅者,應通知專利權人其更正申請是否續行審查或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D)舉發案若作成部分舉發成立者,於行政救濟期間,不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判斷,何者錯誤? (A)請求項前言部分記載一物品,若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只要有一結構特徵而無須全部皆屬結構特徵,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B)新型的商業利用若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使該新型被濫用而有妨害之虞,仍非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C)說明書之揭露方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D)新型單一性係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而無須論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系爭專利請求項1~3 所請分別為成分A、B 及C,請求項4 為包含選自請求項1~3 之成分A、B 或C 之組成物,舉發聲明請求撤銷請求項3 及4,惟舉發理由僅主張請求項3 及請求項4引用請求項3 之權利範圍不具進步性,並未主張請求項4 引用請求項1、2 之權利範圍不符專利要件,經闡明而舉發人仍主張同前,經審定後,有任何人基於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就請求項3 及4 再次提起舉發。依審查實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對請求項3 及請求項4 引用請求項3 之權利範圍予以審查,若審定結果皆為舉發不成立,針對請求項4 引用請求項1、2 之權利範圍另提起舉發,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B)對請求項3,及請求項4 引用之全部請求項的權利範圍予以審查,若審定結果皆為舉發不成立,針對請求項3、4 所另提起之舉發,皆適用一事不再理 (C)僅對請求項3 之權利範圍予以審查,另請求項4 以舉發聲明與舉發理由不一致為由,對請求項4 予以舉發駁回,且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以舉發聲明與舉發理由不一致為由,對請求項3 及4 予以舉發駁回,請求項3 及4 皆未適用一事不再理|71240
有關設計專利之圖像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計專利之圖式所揭露之多張視圖,若為表示依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者,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 (B)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藉由電子裝置投射產生之二維或三維的虛擬圖形,可申請圖像設計 (C)申請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得僅記載為該「圖像」之本身、所應用之「何物品」,應用於「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D)審查圖像設計之新穎性時,若申請人係以「『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等具通用性質之設計名稱提出申請時,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應認定為可應用於各類電子資訊產品之「電腦程式產品」
下列有關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A)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該「申請專利之發明」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保護之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 (B)【先前技術】之記載事項,係供通常知識者客觀理解先前技術之問題及缺失,屬必要記載事項,均應記載而不得刪除,以符合專利法第26 條第4 項之記載規定 (C)【先前技術】之記載事項,其位於【技術領域】與【發明內容】記載事項之間,不得挪動順序以符合專利法第26 條第4 項之記載規定 (D)【發明內容】之記載事項為「所欲解決之問題」、「所欲達成目的及其用途」、「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等四部分
下列關於新穎性之審查,何者正確? (A)專利案經核准公告後,該案遭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確定後,該專利權已自始不存在,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B)學術論著置於國家圖書館之閱覽架以供借閱,惟尚未被人借出閱覽,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C)簽訂保密義務之人所知悉之技術,因違反保密義務而洩漏技術,致該技術處於公眾得獲知的狀態,仍受保密契約之約束,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D)相關技術資訊已置於網路上,但未正式公開網址而未可得知內容之資訊,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下列有關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僅適用於不同申請人,其認定時點為後申請案之申請日,若經認定為相同,即使之後變更而造成申請人不一致,亦不得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 (B)後申請案為發明或新型申請案時,若先申請案為設計申請案,不得作為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 (C)先申請案為分割案時,認定申請先、後申請案之申請人是否相同的時點,為該先申請案所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 (D)先申請案所載新型內容經公告,部分內容嗣後經更正刪除並溯自申請日生效,該被刪除之部分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下列關於改請之態樣,何者正確?(A)發明改請設計 (B)設計改請新型 (C)新型改請設計 (D)設計改請發明 ⑤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A)僅 (A) (B) (C)⑤ (B)僅 (C) (D)⑤ (C)僅 (A) (B) (C) (D) (D)僅 (B) (C)⑤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優惠期之規定,何者錯誤? (A)效果係將公開事實之技術內容不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先前技術,非僅適用於「新穎性」 (B)公開事實之行為主體,包含了申請人之前權利人,如專利申請權之被繼承人、讓與人,或申請權人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等 (C)申請人為兩人時,公開行為無須共同為之,縱然一申請人之公開行為未取得另一申請人同意,仍屬於「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的情事 (D)因「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致有多次密切關聯之公開事實,申請人仍須於最晚之公開事實後12 個月內申請專利,方得適用
下列關於分割及改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案與改請案均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B)原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或符合優惠期之規定者,分割案與改請案均得援用 (C)分割案與改請案均得援用原申請案之聲明,主張與新型專利權利接續 (D)分割案與改請案均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71240
有關設計專利之修正,下列何者將被認定為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A)申請時【顯示螢幕之電腦圖像】修正後【顯示螢幕之電腦圖像】修正理由:申請時之圖像設計,修正後在電腦圖像外圍區域新增虛線代表顯示螢幕 (B)申請時【包裝盒之部分】修正後【包裝盒之部分】修正理由:申請時之部分設計,修正後在外觀形狀之兩端點新增邊界線 (C)申請時【照相機之鏡頭】修正後【照相機之機身】修正理由:申請時之部分設計,修正時將原揭露之實線完全改繪為虛線,原揭露之虛線完全改繪為實線,且設計名稱修正為「照相機之機身」部分設計 (D)申請時【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修正後【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修正理由:申請時之圖像設計,修正後僅就申請時圖式中既有之部分方框實線改為黑色方塊
專利專責機關依法定程式,將文書或其他特定事項,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文書內容,稱之為送達。文書必須送達後,始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下述有關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受送達人為代理人時,以代理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之地址為準,若代理人之地址已異動,應主動辦理代理人地址變更,以確保日後文書送達 (B)同一申請人委任數代理人時,應對所有代理人送達,惟因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均有為本人收受文書之權,向其中一人送達時,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倘各代理人收受文書之時間不同,依單獨代理之原則,以最後收到之時,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 (C)同一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如指定送達代收人在前,委任代理人在後,基於其申請案已全權委任代理人處理,則逕向代理人送達 (D)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送達,並由郵務人員為寄存送達者,不論當事人何時前往寄存機關(例如:應受送達地址所轄之郵局等)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果;若未附送達證書,則縱寄存於郵務機構招領,並以招領通知單通知應受送達人,於應受送達人未領取前自不發生送達效力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自行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關於專利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公司在臺設有代表人及辦事處,即使以其在臺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為申請人地址,仍應委任代理人 (B)如果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申請人)簽章,而無代理人的簽章,但代理人已於申請書上簽章者,此代理仍為有效 (C)關於專利申請採取概括代理時,代理人就受任之專利申請案件得為全部程序行為,而且最多只能有2 位代理人 (D)原委任書授權甲、乙兩人,申請書記載為甲,嗣後變更為乙,此時仍須再檢附委任書
下列有關分割申請案受理後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但得增加原申請案所無之發明人 (B)原申請案聲明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者,分割案得以援用,但以分割申請時聲明為必要,不得事後補聲明援用 (C)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發明先申請案於申請日後15 個月視為撤回前,於後申請案審定前,仍得辦理分割申請 (D)原申請案經分割後,申請人如欲撤回分割之申請,該撤回分割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發給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不符合修正限制,屬逕為審定事由。下列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何者違反修正限制規定? (A)刪除請求項 (B)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為說明書中所對應記載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 (C)所記載之內容因為敘述不充分而導致文意仍不明確,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內容能明顯瞭解其固有的涵義,允許藉修正該不明確的事項,使其原意明確 (D)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直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71240
下列關於發明先申請原則及一案兩請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發明先申請原則之先申請案或於同日申請之其他申請案,得為發明、新型及設計申請案 (B)公開或公告前已撤回、經處分不受理確定、經審定或處分不予專利確定之發明或新型申請案,仍得作為判斷是否為相同發明之引證文件 (C)若發明與新型申請案已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嗣後將相同創作自發明申請案分割,發明分割案得援用原發明申請案之聲明,但應以一個發明分割案為限 (D)現行專利法第32 條之一案兩請規定,其中「同一人」指於我國申請專利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完全相同;於通知限期擇一時、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時及發明專利公告時等時點,發明專利申請人與新型專利權人亦完全相同⑤「同日」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專利之申請日(於我國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相同;若相同創作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專利之優先權日無須相同 (A) (C) (D) (B) (B) (D) (C) (A) (D)⑤ (D) (A) (C)⑤ > 答案:?
有關以負面表現方式之排除(disclaimer)式修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由請求項無法以正面表現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得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不視為引進新事項 (B)以負面表現方式之修正限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克服不具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不符先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的情形,「同日申請」之引證文件亦適用該排除方式之修正 (C)申請專利之發明包含「人類」而涉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以排除「人類」之方式予以修正 (D)申請人於審查意見通知前主動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若被排除之內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應提供所欲排除之先前技術文件並敘明理由,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
下列有關發明單一性之審查原則及判斷的敘述,何者正確? (A)單一性之判斷僅對不同請求項所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進行判斷,對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無須進行判斷 (B)「特別技術特徵」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原則上,應經檢索先前技術比對後予以確認 (C)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一種傳送帶X,其包含特徵A 及特徵D。一種傳送帶Y,其包含特徵B 及特徵D。一種傳送帶Z,其包含特徵A、特徵B 及特徵D。〔假設〕經檢索發現,就先前技術而言,「特徵D」非為使請求項1、請求項2 或請求項3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特別技術特徵,「特徵A」、「特徵B」分別為使請求項1、請求項2 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特別技術特徵,而「特徵A」與「特徵B」不相關,則甲申請案請求項1、2、3 因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不具發明單一性 (D)乙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一種烤漆噴頭,具有構造A。一種利用具有構造A 之烤漆噴頭進行烤漆的方法,包含步驟……。請求項1 及2 具有之相同技術特徵為構造A (A) (A) (C) (B) (C) (D) (C) (B) (C) (D) (B) (C) (D)|71240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後續補正之中文本,申請人如發現有翻譯錯誤時,應給予誤譯訂正之機會。誤譯訂正之制度,即係用以克服中文本翻譯錯誤問題,下列有關誤譯訂正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外文本之某些段落,例如第3 頁第[0004]段至第[0007]段,其相關內容未見於中文本對應部分時,應以誤譯訂正為由,對照外文本正確完整翻譯 (B)只要在誤譯訂正與一般修正兩者均未完成審查,以致有須同時進行審查之情況下,若申請人係先申請一般修正,而後申請誤譯訂正,應依序先審查一般修正,後審查誤譯訂正,准予訂正者,該訂正本中准予訂正之事項即取代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 (C)誤譯之訂正係用以克服中文本內容有翻譯錯誤處而提出之申請,其比對基礎為取得申請日之外文本。經准予訂正者,該訂正本中准予訂正之事項即取代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 (D)申請案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若申請人針對該審查意見通知之內容提出申復,並申請誤譯之訂正,經審查後雖可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之事由,惟若訂正本之內容與先前審查意見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無關,但因訂正本之內容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得發給最後通知
下列請求項何者為不明確? (A)一種高爾夫球桿頭用合金,以重量%計,係由13~15%鉻、2.5~3.0%鉬、1.5~1.8%鎳、0.036%以下之硫……所組成 (B)一種硬化鐵軌之方法,包含:將鐵軌對齊、水平定位、軸向對齊固定,以使其無彎曲之虞,鐵軌之長度至少為50 公尺,將鐵軌加熱為沃斯田鐵狀態 (C)一種裝卸貨用棧板,……其木質碎片的長度約20 至30 mm、寬度約3 至5 mm、高度約3 至4 mm (D)一種清潔劑組成物,包含成分A 及成分B,其中成分A 之含量為80 至90 重量%,成分B之含量為至多10 重量%
下列新型專利的請求項記載形式,何者符合規定? (A)一種軸承固定套,包括有一圓筒狀的襯環和一鎖緊螺帽。該襯環的外徑用以與一軸承的內徑表面相接合。該襯環的其中一端係與鎖緊螺帽相結合。 (B)一種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係用來……,其中該操作部與絕緣本體的基部之間由一彈性臂所連接。 (C)一種化合物甲之製法,……其中反應溫度為50~100℃。 (D)一種可除去蝕刻殘留物之組成物,以重量計,由約35 重量份羥基胺水溶液、約65 重量份烷醇胺與約5 重量份二羥基苯化合物所組成。
下列有關新型形式審查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物品獨立項僅描述組成化學物質、組成物、材料、方法等之技術特徵,但說明書有敘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符合新型之定義 (B)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應揭露之事項,在形式審查時,只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揭露之事項符合專利法及細則中,關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撰寫格式規定即可 (C)申請人提出多次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應以最近一次之修正本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判斷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規定 (D)審查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單一性之審查方式相同|71240
下述有關衍生設計審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部分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者,應以其二者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為準,但「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本身之內容亦得作為外觀比對之範圍 (B)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 (C)申請專利之衍生設計與原設計不近似,即物品不相同亦不近似,或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應以不符衍生設計之定義為理由,不予衍生設計專利 (D)衍生設計專利,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
下列有關設計專利申請案創作性之審查,是否能「易於思及」之判斷,何者正確? (A)差異僅係就非近似物品為直接模仿或轉用等手法,包括模仿自然界形態、著名著作者,應認定為易於思及 (B)差異僅係就習知設計之外觀為簡易之變化手法,包括就其他先前技藝之直接置換、組合,改變位置、比例、數目者,應認定為易於思及 (C)以總統府之形狀為單元經修飾或重新構成物品外觀之整體花紋,而能使設計之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不應認定為易於思及 (D)依審查基準,若申請人僅提供依申請專利之設計所製得之產品在商業上獲得成功或於知名設計競賽獲獎之佐證,應認定該設計並非易於思及
下述關於設計專利權範圍之解釋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圖式中若標示為參考圖者,得作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B)認定申請專利之設計,係以圖式所揭露之外觀為之。圖式所揭露之內容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者,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係以「主張設計之部分」予以確定 (C)申請專利之設計可脫離所應用之物品而單獨構成設計專利權範圍 (D)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時,應綜合圖式中各視圖所揭露之內容以構成一具體設計,並得審酌說明書中文字記載之內容,據以界定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關於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之項目,下列何者屬於純功能性物品應不予設計專利? (A)能夠多元組合或連結的積木玩具,由於積木要按照其形狀規則結合,仍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B)摺疊椅,於使用時在外觀上可能產生複數個特定之變化,但這些變化都是為了因應其摺疊功能,因此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C)不具實體形狀之電腦圖像,由於點選其圖像可使電腦執行特定功能,因此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D)一鑰匙條之設計,其設計特徵全然為因應另一習知之鎖孔的刻槽及齒槽特徵,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下列關於舉發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人提出舉發時應備具理由及證據,嗣後如須再補提理由或證據,僅得於收受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就專利權人所提更正本陳述意見,或專利專責機關為證據調查或行使闡明權而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時,補提理由、證據或陳述意見 (B)舉發人所提出舉發理由或證據,或舉發後3 個月內補提理由或證據,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得交付專利權人答辯,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1 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 (C)辦理面詢、聽證、實驗或實施勘驗等,應先查驗參與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或其他人員辦理者,應合法委任;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說明之機會,審查人員得詢問案情內容或適度公開心證,但不宜表示最後的審查結果或意見 (D)舉發之提起及審查,應以書面進行為原則,但為瞭解案情及迅速審查,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當事人面詢。面詢時當事人得當場陳述意見、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或申復。面詢後,當事人亦得主動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或申復|71240
有關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之判斷,下列針對同一證據或同一事實認定之舉例說明,何者正確? (A)前舉發案之證據為A,後舉發案之證據為A 及證明關聯性之證據B,前舉發案A 有公開日期之揭露,且業經採信及實質審查,後舉發案增加B 作為證明A 公開日的關聯證據,應認定非屬同一證據,而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B)前後舉發案之證據刊物係不同時點發行之版本,雖兩舉發案所引用之技術內容不同,應認定為同一證據,而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C)若前舉發案之證據為實物及可證明公開日期之發票,後舉發案之證據除該實物及發票外,另增加型錄,應認定非屬同一證據,而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前舉發案以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或公告之專利案,主張違反擬制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經審查舉發不成立,嗣後又以同一證據再提起舉發,主張違反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後舉發案以同一證據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之部分,因舉發事實不同,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舉發證據是否可採用,應先判斷其證據能力,再判斷其證據力。有關舉發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證據以申請在先而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後始公開或公告之本國專利申請案,主張系爭專利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舉發事由時,應認其具備證據能力 (B)以系爭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當日公開之技術,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舉發證據,認其具備證據能力 (C)舉發證據為書證者(例如刊物、統一發票、合約、進出口文件等),應以原本(或正本)為之。書證為影本者,舉發人僅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即足 (D)舉發人主張系爭專利於申請前已有公開之事實存在,所舉證據包括產品之銷售發票、刊物、照片、型錄或實物等,分別有開立、發行、拍攝、印製或製造日期等,審查時,應就各別證據分別審究其證據能力或證據力
有關發明專利權之舉發,下述舉發審查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專利制度兼具公益精神,為減少訟源及行政資源之浪費,舉發審查採行職權原則,除了賦予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主導舉發審查程序之進行外,亦適度加強專利要件之實質審查時依職權探知及調查證據之權能,若審查人員有因職權明顯知悉之事證或於獲知法院審理之已知事證時,得審酌舉發人所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不受舉發聲明及當事人主張拘束 (B)舉發之審查採職權原則,故應先就當事人之爭執進行爭點整理。爭點係由請求項及舉發事由所構成,其中之一不同,即屬不同爭點 (C)審查人員於舉發聲明範圍內,依雙方攻擊防禦之書面理由及證據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為發現真實認有必要時,應在爭點範圍內依職權調查證據。調查證據的方法包括面詢、進行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現場勘驗、向舉發人或第三人查詢等 (D)舉發人所提舉發理由及證據導致爭點不明確者,得行使闡明權通知舉發人表示意見,增加新理由或新證據
下述有關更正審查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專利權人申請更正,應經被授權人、質權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故申請時應檢附被授權人、質權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B)專利案經公告後,其各請求項之項號及圖式之圖號即不得再予變動,但屬多項引用之獨立項或多項依附之附屬項,因刪減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其餘之請求項而增加新的請求項者,則無此限制 (C)更正之審查結果得部分為之,亦即得審定部分更正內容「准予更正」及部分更正內容「不准更正」(例如請求項1 准予更正,請求項3 不准更正) (D)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僅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本,未說明更正之理由及依據法條,經通知後仍未申復時,所為更正應不予受理
有關利害關係人所提舉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限於利害關係人對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舉發 (B)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以專利申請權之歸屬、共有專利申請權爭執之特定事由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C)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之被告為公司負責人,該公司雖非被告,但與被告間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當得以公司名義為利害關係人提起舉發 (D)舉發人如未能檢附為利害關係人且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的證明文件,抑或是該證明文件之證據力不足,得為「舉發不受理」、「舉發駁回」之審定
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舉發人對專利權提起舉發,主張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而後專利權期滿,自期滿後消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專利權雖已消滅,專利專責機關仍會續行舉發案之審查,並於審定書中敘明專利權消滅之事實 (B)專利權雖已消滅,舉發人就此舉發案,應補提利害關係人且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始得續行審查,否則將視為撤回此舉發之申請 (C)專利權既已消滅,就此舉發案已無審查對象,為不合法定程式而無法補正之事項,專利專責機關為「舉發不受理」之處分 (D)專利權既已消滅,舉發人所稱不具進步性之主張顯無理由,專利專責機關為「舉發駁回」之審定|71240
對發明專利提起舉發,下列有關「舉發聲明」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案就新穎性、進步性、專利申請權之歸屬、一案兩請等爭執,舉發聲明皆得記載請求撤銷部分請求項 (B)舉發聲明為明確界定舉發範圍,原則上,提起後即不得追加,但於舉發併更正時,因更正涉及專利權範圍之變動,例外允許皆得為追加舉發聲明範圍 (C)在舉發聲明範圍內,不得同時涉及多個專利要件或其他專利權客體之爭執,例如不得同時主張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且不符記載要件 (D)舉發人減縮舉發聲明至未請求撤銷任何請求項,視為撤回舉發申請,如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應取得其同意
有關設計專利之「設計說明」記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申請專利,例如該圖式所揭露之多張視圖係為表示依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者,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 (B)以「設計名稱」指定複數物品(例如:汽車及汽車玩具)時,應於「設計說明」指明屬何類物品之群組,使人瞭解其具體複數用途 (C)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時,應於「設計說明」簡要說明其表示方式 (D)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而為具變化外觀之設計者,就圖式中所揭露之「變化狀態圖」或「使用狀態圖」,於「設計說明」為簡要說明
有關設計專利之「圖式」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設計之圖式,立體圖屬必要圖式,應備具一個以上之立體圖,以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B)各視圖間因相同而省略者,其所省略之視圖,即應認定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C)圖式中若標示為參考圖,該圖之目的係作為提供審查人員審查時之參考,得用於說明應用之物品或使用環境,且應作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D)當申請專利之設計之造形複雜,僅以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尚不能充分表現該設計,可輔以「剖面圖」、「局部放大圖」或「使用狀態圖」等輔助圖
有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評價請求項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是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即不得申請,已提出者亦應撤回該申請 (B)就涉及新穎性、進步性、記載要件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皆應比對請求項並賦予代碼 (C)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後至作成前有專利權讓與之情事者,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除送達申請人外,應副知受讓人 (D)如有不符專利要件,專利權人得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內申復,並得申請延期1 次,必要時得申請面詢以敘明理由
請求項記載「一種化合物A 之用途,其係用於殺蟲」,經認定屬「用途請求項」時,下列有關該請求項解釋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一種殺蟲方法,其係使用化合物A (B)一種使用化合物A 製備殺蟲劑之方法 (C)一種殺蟲劑,其含有化合物A (D)一種化合物A,其係用於殺蟲劑
有關以特殊態樣之請求項提出申請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性界定物」之請求項,對於物之發明,得以其物理或化學特性等(如熔點、分子量、光譜、pH 值等)予以界定 (B)「用途請求項」,係基於發現物的未知特性而利用該特性於特定用途之發明,以此予以保護 (C)「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應記載該製法之製備步驟及參數條件等重要技術特徵,例如起始物、用量、反應條件(如溫度、壓力、時間等) (D)「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對於是否符合進步性之判斷,該用途皆具有限定作用|71240
甲公司於民國109 年9 月6 日在國際展覽會展覽揭露發明A 及a,並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以發明A 申請發明專利,且以該國際展覽會展示公開之事實,作為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事由。乙公司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以發明a 申請發明專利,且以其民國109 年9 月6 日之美國申請案之發明a 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後乙公司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於民國111 年3 月16 日公開。在此,發明A 與發明a 屬於上、下位概念,發明A 為上位概念,發明a 為下位概念,如該發明經審查並無其他違反專利法事由存在時,有關甲、乙兩公司在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的發明專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公司的兩個發明專利申請案均可准予專利 (B)甲公司的發明專利可准予專利,乙公司的發明專利不具新穎性 (C)甲公司的發明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乙公司的發明專利可准予專利 (D)甲公司的發明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乙公司的發明專利不具新穎性
下列那些申請標的應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A)血液透析方法 (B)屍體防腐之方法 (C)免疫方法 (D)安裝假牙之方法 (A) (A) (B) (C) (B) (A) (C) (D) (C) (B) (C) (D) (D)僅 (A) (C)
有關進步性之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環氧樹脂印刷電路材料,先前技術揭露聚醯胺樹脂印刷電路材料,另揭露環氧樹脂材料具有可接受的安定性及某種程度的可撓性,但其較聚醯胺樹脂材料之性質為差。先前技術對申請專利之發明構成反向教示 (B)申請專利之催化劑包含鐵與鹼金屬,引證A 揭露將鐵加入催化劑,但明確排除將銻加入催化劑,引證B 揭露銻與鹼金屬可作為催化劑之成分,二者具有相同的有利功效而有可替換性。引證A 及引證B 的揭露對申請專利之發明構成反向教示 (C)為了節省元件,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將物品之部分元件予以省略且同時喪失所省略部分元件功能而完成者,屬於單純拼湊的實施態樣 (D)為了易於組裝,將物品之部分元件以一體成型技術予以製作完成者,屬於簡單變更的實施態樣 (A) (A) (B) (B) (B) (C) (C) (B) (D) (D) (B) (C) (D)
某甲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在日本申請一發明專利,其技術內容包含發明A 及B,某甲於民國110 年5 月1 日至我國申請發明專利,並主張該日本申請案為其優先權基礎案,且於我國中文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僅記載發明A,該案於民國111 年3 月1 日公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某甲已於民國111 年1 月5 日撤回其專利案,該案屬於已進入公開準備程序而被公開,若某乙於民國111 年1 月4 日以發明A 申請發明專利,則某甲申請的發明專利不得作為某乙的專利之引證文件 (B)某甲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將申請權讓與給某丙,某甲又於民國110 年10 月8 日以發明B申請專利,則某甲發明B 的專利不會有擬制喪失新穎性 (C)某丁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以發明B 申請發明專利,某丁的發明專利將會擬制喪失新穎性 (D)某甲與某戊於民國110 年12 月1 日共同以發明B 申請發明專利,其不會因為某甲的發明專利而擬制喪失新穎性
有關請求項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解釋請求項時,原則上應給予在請求項中之用語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之解釋 (B)無論是附屬項或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在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被依附或被引用之請求項中被依附或被引用之技術特徵 (C)對於請求項中之記載有疑義而需要解釋時,應一併考量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D)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後,如有附加圖式中對應之符號,則該符號應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7124014 〔申請專利範圍〕一種……裝置,包含A 構造。(A)如請求項1 之……裝置,另包含B 構造。(A+B)如請求項1 之……裝置,另包含C 構造。(A+C)如請求項1 之……裝置,另包含D 構造。(A+D)審查意見通知載明引證文件1 已揭露A+B'之技術內容,故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請求項3、4 因本案各請求項所記載發明不具發明單一性而未進行檢索。〔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一種……裝置,包含A 構造與C 構造。(A+C)如請求項1 之……裝置,另包含E 構造。(A+C+E)如請求項1 之……裝置,另包含F 構造。(A+C+F)審查人員以揭露技術特徵A+B'之引證文件1 與揭露技術特徵C 之引證文件2 結合,可輕易完成請求項1 之裝置為由,以最後通知通知申請人修正後之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修正後請求項2、3 因各請求項所記載發明不具發明單一性而未檢索。請問下列何種情況得再發給最後通知? (A)申請人將請求項1 修正為[一種……裝置,包括A 構造、C 構造及E 構造(A+C+E)],並刪除請求項2 及3。經檢索發現以揭露技術特徵A+B'之引證文件1、揭露技術特徵C 之引證文件2 與揭露技術特徵E 之引證文件3 之結合,可輕易完成請求項1 之裝置 (B)申請人僅申復,未提修正本。但經審查另發現以揭露A+C+E+F 之引證文件3,得認定請求項1 至3 不具新穎性 (C)申請人將請求項1 修正為[一種……裝置,包括A 構造及D 構造(A+D)],並刪除請求項2 及3。申請人主張修正後請求項1 之裝置包含A 構造與D 構造(A+D),係原請求項1 (A)之減縮 (D)申請人將請求項1 修正為[一種……裝置,包括A 構造及C1 構造(A+C1),並刪除請求項2 及3]。申請人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C 修正為下位概念之技術特徵C1,但經審查發現引證文件2 亦揭露對應C1 之技術內容,而認定修正後請求項1(A+C1)不具進步性15以下有關更正的敘述,何者為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A)將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刪除操作條件等部分技術特徵 (B)在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對於擇一記載形式的請求項,將說明書中記載之一個選項增加至請求項中 (C)在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 (D)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一種非水溶性單偶氮染料的製造方法,包括步驟……。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一種使用非水溶性單偶氮染料進行特定纖維的染色或印染的方法,包括步驟…… (A)僅 (A) (B) (D) (B)僅 (A) (C) (C)僅 (B) (D) (D) (A) (B) (C) (D)16有關分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申請案聲明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嗣後將相同創作自發明申請案分割,主張分割案與新型專利權利接續者,該分割案得援用原發明申請案之聲明,且不以一個發明分割案為限 (B)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所為之分割,於分割案審定前,若有與原申請案之請求項如包含相同發明而導致重複專利的情況,須以違反先申請原則之規定,核駁該分割案 (C)於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後所提出分割案,雖原申請案經申請人放棄繳費領證,若分割案之請求項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有任一項屬相同發明者,該分割案仍將不予專利 (D)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雖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者,不得直接申請分割,須先修正原申請案,將該發明補入原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內,然後再申請分割|7124017甲公司於民國109 年7 月10 日申請新型專利,並於嗣後核准公告,甲公司並於之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有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公司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受理後,該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始被舉發撤銷確定,則不再續行技術報告作成之程序 (B)乙公司認為甲公司的新型專利,早已公開實施,應不具有進步性,並以該已公開實施的證據舉發甲公司的新型專利,且將該證據提供給專利專責機關,但該證據並非屬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比對的範圍 (C)甲公司的新型專利因為被乙公司舉發,因此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該更正案與舉發案繫屬,但後來主張丙公司針對其新型專利有商業上實施,則專利專責機關可先依更正前之請求項進行比對,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D)甲公司收到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後,並不滿意此結果,因此可以再次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18有關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更正階段所提之誤譯訂正,若經審查核准者,其准予訂正之事項將溯自公告日生效,取代申請案申請時之中文本及公告本對應記載之事項 (B)外文本之內容為「…金、銀、銅、鐵……」,中文本之對應內容為「……金、銀、銅……」,屬於誤譯的態樣 (C)訂正本之內容與先前審查意見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有關,但因訂正本之內容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例如訂正本之內容超出外文本,得發給最後通知 (D)若外文本記載某上位概念A,並記載其下位概念a1、a2 及a3,而中文本雖記載上位概念A,卻僅記載其下位概念a1 及a2,得藉由誤譯訂正於訂正本中將a1 及a2 訂正為a1、a2 及a319有關設計申請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公開或公告之專利圖式中發明專利之實施例圖可作為新穎性的引證文件,但擬制為先前技藝之先申請案必須是設計申請案,不得為發明或新型申請案 (B)發明專利申請案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改請為設計專利申請案時,其優惠期間僅能為6 個月 (C)審查一設計一申請時,尚應審查說明書之其他文字內容,是否包含與設計名稱不同之物品或與圖式不同之外觀說明 (D)衍生設計在原設計尚未取得權利之申請過程中已經逾限未領證公告者,由於衍生設計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20甲公司於民國110 年12 月10 日同時申請相同創作之發明及新型案,新型案於民國111 年4 月10 日公告,經審查該發明案時,該新型專利權仍然存在,該發明案因已無其他不予專利事由,故發函請甲公司擇一申請,此時甲公司回覆專利專責機關並主張其就相同創作在申請該發明專利之同日,另申請新型專利的一案兩請之聲明。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人於申復理由書主張選擇發明案,此時,該發明案將會被核准,新型專利權將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B)申請人於申復理由書主張選擇發明案,此時,該發明案將會被核准,新型專利權將視為自始不存在 (C)申請人於申復理由書中並未擇一,該發明案將會被核駁,同時新型專利權續存 (D)申請人於申復理由書中並未擇一,該發明案將會被核駁,並將公告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A) (B) (D) (B) (A) (C) (C) (B) (C) (D) (A) (D)
下列6個發明,共有幾個發明構成法定不予專利事由: (A)枝條嫁接方法 (B)經改良之活性減低的病毒 (C)催眠方法 (D)避孕器 ⑤人工骨之建模與製造方法 ⑥促進毛髮生長之方法 (A)1 (B)2 (C)3 (D)4
下列有關專利請求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項記載為「一種化學物質X 的消炎功效」,其範圍不明確 (B)請求項記載為「一種組成物X,其由10至30重量百分比的A、20至60重量百分比的B 及5至40重量百分比的C 所組成」,其範圍不明確 (C)請求項記載為「一種化合物X,……其取代基Y 係選自由鹵素、氯及烷基所組成之群組」,其範圍不明確 (D)一種螺釘,包含釘頭、釘桿及釘尾,……其特徵為釘桿係具有二個以上之凹槽者,其範圍不明確
專利申請案屬下列何者情形,專利審查人員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得不檢附引證即發給審查意見? (A)申請專利範圍全部項次經審查人員認定於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B)申請專利範圍其中一項經審查人員認定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C)申請專利範圍全部獨立項經審查人員認定不符記載要件 (D)申請專利範圍全部項次經審查人員認定不為說明書所支持
關於專利舉發審查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舉發人針對請求項1所主張舉發理由與檢附之證據間無法完全對應關聯,該項次不予審酌 (B)舉發人主張請求項1不具產業利用性,僅說明理由卻未檢附證據,得逕行審酌 (C)舉發人提出證據a、b 及c 且未說明該些證據之組合以主張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逕依a、b及c 三者之組合進行審酌 (D)舉發人誤引新法之法條主張舊法施行時申請之被舉發案之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應行使闡明權以確認其法條之適用
下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共同申請專利之情形,何者錯誤? (A)其一申請人於申請前公開申請發明,該申請案亦能據以主張優惠期之利益 (B)其一申請人不符主張國際優先權之身分條件,該申請案即無法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利益 (C)其一申請人並非真正申請權人,該申請案即無法進行申請 (D)國內優先權後申請案其中一申請人,不同於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之申請人,則無法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71240
最後通知制度之設計目的係為有效利用先前審查結果,使申請人得於原先審查範圍內進一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得儘速克服不准專利事由。關於逕予最後通知之態樣,何者正確? (A)申請人提出修正,該修正雖克服初審意見基於證據A 與證據B 組合之不具進步性事由,然依據證據A 與證據C 組合,申請案仍有不具進步性之事由,審查人員不得發出最後通知 (B)申請人提出修正,該修正雖克服初審意見基於證據A 與證據B 組合之不具進步性事由,該修正之部分文字不符記載要件,審查人員不得發出最後通知 (C)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書,申復初審審查人員對特定元件之比對有誤解,然該理由不被再審查審查人員所接受,因而直接發出最後通知 (D)申請人刪除初審意見中因證據A 而不具新穎性之請求項,並保留因不具單一性而初審意見未進行檢索之其他請求項,審查人員找到證據A 與證據B 之組合認為其餘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審查人員不得發出最後通知
有關於汽車主車燈之設計專利申請案,下列何者為適格之新穎性引證案? (A)證據1揭示一種超現實主義之吊燈,其外觀與申請案完全相同 (B)證據2揭示一種砂石車之主車燈,除尺寸之外其外觀與申請案完全相同 (C)證據3揭示一種汽車之後照燈,其外觀與申請案完全相同 (D)證據4揭示一種模型車之車燈,其外觀與申請案完全相同
下列有關修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刪除界定下位概念之部分限制條件,若能證明該刪除的限制條件沒有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且該刪除的結果明顯未引進新的技術意義,係屬允許之修正。 (B)原申請專利範圍除記載了某溫度為20°C~80°C,申請時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還記載20°C~80℃範圍內的特定值30°C、50°C,允許將申請專利範圍之溫度範圍修正為20°C~40°C或60°C~ 80°C。 (C)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筆尖橫向剖面形狀,為避免未充分揭露之虞,可提出修正增加圖式表示該雷射筆尖之橫向剖面形狀呈弧形。 (D)一種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僅記載在「較高的溫度」之反應條件下進行聚合反應,雖引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在50℃下進行同樣的聚合反應,將「較高的溫度」修正為「高於50°C 的溫度」亦屬引進新事項。 (A) (A) (B) (B) (B) (C) (C) (A) (C) (D) (C) (D)
下列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案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敘述,何者錯誤? (A)所稱申請人,包含專利申請權之被繼承人、讓與人,或申請權人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等 (B)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起算日係以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算12個月 (C)申請人為甲、乙兩人時,乙在未經甲之同意下,獨自而為申請前之公開行為,不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 (D)研討會論文集載明某篇論文之作者丙與丁,申請人丙於該論文公開後12個月內申請發明專利,原則上,推定該發明不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71240
以下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何者錯誤? (A)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審查時,為了指出說明書的記載內容違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認為正確之技術事實,得引用申請前後所公開之文獻 (B)進步性審查時,若不相同或不相關之技術領域中之先前技術與申請案之發明具有共通之技術特徵時,亦可作為引證案 (C)擬制喪失新穎性審查時,得參酌後申請案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為對象,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技術內容單獨比對,並逐項作成審查意見,以理解申請之發明 (D)新穎性審查時,依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案之通常知識,是否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申請案之內容為主
下列「相同發明」之判斷標準,何者錯誤? (A)申請案與引證案之擬制喪失新穎性比對: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差異僅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B)一案兩請之發明與新型之比對: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差異僅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C)申請案與引證案之新穎性比對: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差異僅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D)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子案與母案: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差異僅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小明於2020年11月5日提出發明X 之發明專利申請,並主張2019年11月29日美國申請案之優先權,試判斷下列何引證案得以證明申請案不具可專利性? (A)新穎性引證案刊物記載其發行期間為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其過去在研討會發表之研究 (B)新穎性引證案公開時間為2019年12月1日,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其在中國大陸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之公告案 (C)擬制喪失新穎性引證案之申請時間為2019年11月25日,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小華竊取其發明X 而提出之申請案 (D)新穎性引證案公開時間為2019年11月29日,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宿敵小張所提出之相同發明X
下列有關專利申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不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B)申請人請求不公開發明人姓名者,於提出申請後,得檢附發明人簽署之書面聲明 (C)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 (D)申請書僅填寫外文姓名或名稱,欠缺中文譯名,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71240
下列因果關係,何者錯誤? (A)獨立項具有新穎性,依附於該獨立項之附屬項必然具有新穎性 (B)若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產業利用性,亦不可能據以實現 (C)獨立項為動物之診斷方法而屬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依附其之附屬項必然屬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D)獨立項並非利用自然法則而非屬發明專利之標的,依附其之附屬項必然非屬發明專利之標的
下列有關專利請求項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或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B)將請求項之結構、材料或動作等技術特徵,更正為對應功能之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者,係屬得准予之更正。 (C)外文本記載某裝置包含元件A、B 及C,中文本僅記載該裝置包含元件A 及B,該中文本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得藉由誤譯更正於訂正本中,將A 及B 訂正為A、B 及C。 (D)若發明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經審定舉發成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專利權人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 (A) (A) (B) (C) (B) (B) (C) (D) (C) (A) (C) (D) (D) (A) (B) (D)
下列有關一案兩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僅有發明案主張優先權,而新型未主張者,則不符合一案兩請的要求 (B)一案兩請所謂的「相同創作」,係指申請專利範圍其中一項相同即可 (C)「同日」係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之申請日相同,若有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之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D)有勾選一案兩請,但發明經過修正後,大部分請求項已和新型不同,只剩少數請求項仍與新型相同,權利將可並存,不發生接續與否的問題
有關舉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若請求項因依附多個請求項或以擇一形式記載,以致同一請求項因包含多個申請標的而有部分舉發成立、部分舉發不成立之情形,仍應作成舉發成立之審定 (B)前舉發案以證據X 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經審定舉發不成立後,於行政訴訟階段另提出新證據Y,經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審理,判決該新證據Y 仍不足以撤銷系爭專利權。此時後舉發案以證據Y、Z 分別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時,就證據Y 即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C)前舉發案之證據為P(P 無公開日期之揭露,致未經採信及實質審查),後舉發案再提證據P 及證明關聯性之證據Q,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甲專利權人之專利案A 分別有舉發案X 與Y,甲對舉發案X 提起更正案P,之後又對舉發案X 提起更正案Q,對舉發案Y 提起更正案R,舉發案審理時應通知專利權人甲將Q 與R之更正案合併處理|71240
下列有關專利說明書、摘要、請求項記載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專利範圍包含「一種製造綜合蔬果汁的方法,……」及「一種綜合蔬果汁,……」,發明名稱不得記載為「綜合蔬果汁之製造方法」 (B)「自行車轉向裝置」為具體的技術領域,本項技術領域可記載為「本發明係有關一種自行車,尤其是一種自行車轉向裝置……」 (C)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被視為瞭解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得省略記載該通常知識之相關文獻的詳細內容 (D)摘要中有提及之技術,但於說明書中的內容未有,之後於說明書的修正時,可以摘要為依據而提出修正
專利申請案有下列事項,何者將影響申請日之取得? (A)設計專利說明書未記載物品用途 (B)設計專利之圖式不清晰 (C)新型專利之圖式僅為照片 (D)申請書未聲明一案兩請
有關設計專利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設計專利由照片所呈現的六面視圖,雖其各視圖之比例相近但未完全一致,但仍屬明確 (B)申請設計專利之標的為汽車之外觀,得省略其之仰視圖,由於為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不會致揭露不明確 (C)申請設計專利之標的為掛鐘的外觀,由於掛鐘的右側視圖與左側視圖對稱,得省略右側視圖,不會致揭露不明確 (D)申請設計專利之標的為手帕之部分,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未揭露於圖式之後視面內容,會致揭露不明確
下列有關設計專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後申請案揭露單一之設計係組合兩件或兩件以上外國申請案所揭露之設計內容,應判斷其非屬「相同設計」,不得主張優先權 (B)後申請案所揭露單一之設計僅部分設計內容為外國申請案所揭露時,應判斷其屬「相同設計」,得主張優先權 (C)於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未發現有任何可為不具專利要件之前案時,原則上將不就優先權基礎案與後申請案是否為「相同設計」進行判斷 (D)「相同設計」並非僅指優先權基礎案與後申請案圖式,所揭露設計之外觀及文字記載事項在形式上完全一致
以下列四種態樣之創作申請新型專利,那些請求項符合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要件?態樣1[請求項]一種多媒體運算系統,係運作於一電腦主機內,包括下列模組:一輸入模組,接收外界輸入資料,包含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一記憶模組,連接該輸入模組,以作為暫存該輸入模組之資料;一運算模組,雙向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資料取出進行運算,並將結果存回該記憶模組;一輸出模組,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運算結果輸出;一控制模組,分別連接該輸入模組、記憶模組、運算模組以及輸出模組,控制該輸入模組擷取資料、記憶模組與運算模組間的存取,以及由輸出模組將運算結果輸出。態樣2[請求項]一種絕緣安全鞋,其係由一乙烯酸乙烯酯共聚物、一聚烯烴彈性體、一天然橡膠及一軟化劑所組成,並經由加熱混合軟化後,再予以壓製成型。態樣3[請求項]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態樣4[請求項]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A)態樣1、2、3 (B)態樣1、2、4 (C)態樣1、3、4 (D)態樣2、3、4
下列有關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發明專利舉發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隨時主動申請更正 (B)更正之審查結果係全案為之,不得部分為之 (C)若發明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經審定舉發成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專利權人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 (D)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一併提出之更正,若嗣後不受理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則該更正亦不予受理|71240
有關設計專利之申請案:先前技藝設計專利申請案案例a「手機之圖像」「顯示面板之圖像」案例b「手機之圖像」「洗衣機之圖像」案例c「手機之按鍵」「手機之圖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案例a 不具新穎性,案例b 及案例c 具有新穎性 (B)案例a 及案例b 不具新穎性,案例c 具有新穎性 (C)案例a 及案例c 不具新穎性,案例b 具有新穎性 (D)案例a、案例b 及案例c 均不具新穎性
下列有關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如欲於初審核准審定後進行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 (B)對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已揭露但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發明,若申請人欲申請分割,應於再審查審定前,或是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 日內申請分割 (C)若第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分割出分割案(子案),而該分割案(子案)又分割出再分割案(孫案),則該再分割案(孫案)之「原申請案」係指分割案(子案),不包括第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 (D)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於分割案審定前,若有與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包含相同發明而導致重複專利的情況,須以違反核准審定後分割之規定進行審查|71240
下列有關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於申請時之中文本中記載若係語詞或語句翻譯錯誤,例如外文本記載「eighteen」翻譯為「80」,則申請人得申請誤譯訂正 (B)申請人於申請時之中文本記載「……電腦傳送控制訊號至切削刀座……」,而於外文本中不僅記載中文本之該等內容,並於該段中更記載「於x 方向的移動則被徑向地導引指向軸心」,而申請人得將「於x 方向的移動則被徑向地導引指向軸心」之內容以誤譯訂正之方式訂正於中文本之相對應段落 (C)申請人申請一種感光性組成物,且取得專利權並公告,惟嗣後發現有誤譯之情況,便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誤譯訂正為由申請更正,該種情況之誤譯訂正的標準與取得專利權之前的誤譯訂正標準一致 (D)申請人申請一種燃料電池汽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該申請案認有不予專利之事由,而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此時申請人為克服不予專利事由進行誤譯訂正,但因該訂正本之請求項另有其他不符專利要件之情事,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仍得發給最後通知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不予專利的標的? (A)測量心電圖時之電極配置方法 (B)預防疾病之方法,例如蛀牙或感冒之預防方法 (C)在人體或動物體之外製造人造器官、假牙或義肢等之方法 (D)改變人類生殖系之遺傳特性的方法 (A) (A)及 (B) (B) (B)及 (C) (C) (C)及 (D) (D) (A)及 (C)
下列有關數值之修正問題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X=9~12,若說明書之實施例有記載X=7.5~11,但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並未界定X=7.5~11,因此,不能將X=7.5~11 重新界定修正於申請專利範圍中 (B)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X=1~10 的整數,說明書雖未記載X=2~5 的整數之範圍,但仍屬1~10 的範圍內,故可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X=2~5 的整數 (C)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X1=50~100,先前技術之範圍為X2=40~70,申請案因此而不具新穎性,則可將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X1=50~100,但不包括50~70 (D)申請時之說明書記載「較高的溫度」之反應條件下進行聚合反應,審查意見通知函中所引證的先前技術已記載在50℃下進行了同樣的聚合反應,則可將「較高的溫度」修正為「高於50℃的溫度」 (A) (A)及 (B) (B) (B)及 (C) (C) (C)及 (D) (D) (A)及 (C)9 〔申請專利範圍〕一種……裝置,包含A 構造。(A)如請求項1 之……裝置,另包含B 構造。(A+B)如請求項2 之……裝置,另包含C 構造。(A+B+C)一種……裝置,包含A 構造及D 構造。(A+D)一種……裝置,包含A 構造及E 構造。(A+E)審查意見通知載明引證文件1 已揭露A+B'之技術內容,故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因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各請求項間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而非屬同一廣義發明概念,不具發明單一性,因此請求項4、5 無須進行檢索。請求項3 除不具發明單一性外,暫無其他不准專利事由。請問下列何種情況,何者得發給最後通知? (A)申請人於申復時刪除第1 項並將請求項2、3 修正為請求項1、2,另新增請求項3(如請求項1 之……裝置,另包含D 構造[即A+B+D]),並就請求項1(修正前請求項2)之不具進步性情事提出申復。經審查後認定修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B)申請人於申復時將原請求項4 修正為請求項1,且D 構造未揭露於先前審查意見通知之引證文件1 中,惟另行檢索後於引證文件2 中發現相關技術內容,且由引證文件1、2 之結合輕易完成修正後請求項1、2 之內容 (C)申請人於申復時將原請求項4 修正為請求項1,但發現於引證文件1 之其他段落另記載A+D 構造之技術內容 (D)申復時刪除請求項1、3,保留請求項2、4、5,並改寫為請求項1、2、3,另就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情事提出申復。經審查後認定修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7124010下列態樣,何者不具新穎性?態樣1先前技術:「用於釣魚之吊鈎」;申請專利之發明:「用於起重機之吊鈎」態樣2先前技術:「用於殺蟲之組合物A+B」;申請專利之發明:「用於清潔之組合物A+B」態樣3先前技術:「用於機車之U 型鎖」;申請專利之發明:「用於自行車之U 型鎖」態樣4先前技術:「用於染料的化合物X」;申請專利之發明:「用於催化劑之化合物X」 (A)僅態樣2 及4 (B)態樣2、3 及4 (C)僅態樣1 及3 (D)態樣1、2、3 及41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之被告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可主張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以公司名義提起舉發 (B)舉發審查係就舉發證據與系爭專利比對,據以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審查之標的及方式亦然 (C)前舉發案以證據1、2 及其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後舉發案復以證據2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將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優先審查 (A) (A)及 (B) (B) (B)及 (C) (C) (A)及 (D) (D) (C)及 (D)12下列有關改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改請案已與前申請案為不同的專利類型,可於改請案說明書或圖式增加新事項,而該新事項並以改請日為準 (B)若發明申請案尚未經實體審查,改請為新型後,可再改請為發明 (C)衍生設計經改請為獨立設計,可再改請為原設計以外之獨立設計的衍生設計 (D)申請案經改請後,申請人仍得撤回改請申請,回復為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 (A) (A)及 (B) (B) (B)及 (C) (C) (C)及 (D) (D) (A)及 (D)13下列有關先申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先申請案或於同日申請之其他申請案,無論是發明與設計之間或新型與設計之間,均不會產生重複專利的情況,自無先申請原則之適用 (B)同一申請人,同日申請之發明A 以下位概念表現,而發明B 以上位概念表現,不得認定二發明為相同 (C)雖二個以上申請案間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不同,但該二個以上申請案之說明書中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相同時,應認定該二個以上申請案為相同發明 (D)同一申請人,同日有二個以上申請案為相同發明,若其中一申請案已公告,而其他申請案並無其他不准專利事由而得准予專利者,申請人未擇一申請,則該已公告的案件將會被視為自始不存在14下列有關優惠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2019 年3 月15 日,當檢索到研討會論文集之某篇論文,該論文集載明發行地為臺灣,發行日期為2019 年1 月,論文作者為申請人,應適用優先權 (B)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2019 年3 月15 日,當檢索到研討會論文集之某篇論文,該論文集載明發行地為臺灣,發行日期為2019 年1 月,論文作者包含申請人及申請人之指導研究生,此時,專利專責機關發出審查意見通知,若申請人認為適用優惠期,得敘明公開事實、事實發生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證明 (C)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2019 年3 月15 日,當檢索到研討會論文集之某篇論文,該論文集載明發行地為臺灣,發行日期為2019 年4 月,論文作者為申請人,此時,應適用優惠期 (D)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2019 年3 月15 日,當檢索到研討會論文集之某篇論文,該論文集載明發行地為臺灣,發行日期為2019 年1 月,論文作者僅為申請人,此時,專利專責機關應發出審查意見通知,請申請人敘明公開事實、事實發生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證明|7124015假設有以下情況:小明有三件發明申請案,分別為甲案、乙案、丙案。甲案之發明內容為A,乙案之發明內容為A、B 及C,丙案之發明內容為A、B 及D,其前提為A、B、C 及D 具有發明單一性。其中:甲案於107 年1 月10 日在美國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且於108 年7 月11 日公開;乙案於107 年12 月1 日在我國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且針對其發明內容A 以甲案為基礎案主張國際優先權;丙案於108 年11 月1 日在我國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且針對其發明內容A、B 以乙案為基礎案主張國內優先權。下列有關小明對於優先權之認知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在判斷丙案之發明內容A 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時,係以107 年1 月10 日為基準 (B)由於乙案之發明內容C 未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不會被視為撤回,且於判斷其新穎性及進步性時,係以107 年12 月1 日為基準 (C)在判斷丙案之發明內容D 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時,係以108 年11 月1 日為基準 (D)丙案之發明內容A 不具新穎性 (A) (A)及 (B) (B) (B)及 (C) (C) (C)及 (D) (D) (A)及 (C)16下列有關一案兩請權利接續要件判斷之敘述,何者錯誤? (A)發明專利申請人與新型專利申請人於通知限期擇一時、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時及發明專利公告時等時點,均須完全相同,始符合「同一人」 (B)相同創作之發明及新型,若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同,不符合「同日」 (C)發明專利的任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與新型專利權的任一請求項所載之新型相同,符合「相同創作」 (D)發明與新型申請案已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嗣後將相同創作自發明申請案分割,因為發明分割案可援用原發明申請案之申請日及聲明,若發明申請案分割出複數個發明分割案,複數個分割案可同時符合「申請時分別聲明」17下列有關衍生設計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於後申請案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申請改請、分割或衍生設計時,亦只審核後申請案、改請案、分割案及衍生設計案之申請書上有申請人或代理人之簽章即可,不審核該簽章與先申請案或原申請案之簽章是否一致 (B)衍生設計專利之申請人應與原設計專利申請人為同一人,申請人為複數時,亦應完全一致 (C)原設計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審定不予專利,於行政救濟中,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應不受理該申請 (D)若衍生設計係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始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並退還申請規費18下列有關程序審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英屬開曼群島商○○之臺灣分公司,可作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適格申請人 (B)專利申請人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國民,住居所亦在英屬開曼群島,仍得主張優先權 (C)專利申請人為香港公司,但在臺灣境內有營業所,如以該營業所地址為申請人地址,得不委任代理人 (D)鑑於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效果對於第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因此,對於聲明事項之記載應不許變更,惟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其誤記原因正當者,得允許更正19下列有關專利申請權人爭執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申請權之爭執係就專利權整體為之,只要有任一請求項有舉發人所主張之事由成立者,應就全案審定「舉發成立」 (B)真正申請權人於民事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專利權之訴訟後,若取得民事法院作成對其有利認定之確定判決,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登記為真正申請權人 (C)真正申請權人於專利專責機關提起有關專利權主體之爭執的舉發,若提起舉發時尚未超過該專利案公告日後2 年,且真正申請權人於舉發撤銷確定後2 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真正申請權人得以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D)關於職務上之創作的舉發,其審查事項包括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受雇人之職務是否與其創作有關、該創作完成之時間點是否於僱傭之期間內、受雇人之創作與系爭專利是否完全相同。只要其中要件之一不該當,即應認定未違反「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之規定20下列有關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規定,何者正確? (A)摘要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判斷依據 (B)說明書中有記載而申請專利範圍中未記載之發明,無論說明書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均無關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未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 (C)獨立項應敘明審查人員所認定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 (D)圖式之作用雖在於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的部分,但非為判斷是否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的基礎
下列有關發明單一性之審查 (A)應先參照說明書、申請專選出特別技術特徵後,再 (B)檢索先前技術時,若請求項檢索 (C)審查人員應將所有請求項 (D)擇一形式記載之複數發明個別請求項
下列有關設計專利圖式之敘 (A)用以區分「主張設計之部之部分」 (B)若圖式本身以色彩呈現而彩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 (C)參考圖內容並非設計之權 (D)設計應呈現完整之視圖,或「其為全然平面而不具
下列請求項內容,何者不符 (A)一種竹筷,其形狀呈細長於:該竹筷加工成形後, (B)一種可過濾及搜尋郵件之一快閃記憶體及一安一液晶面板顯示單元一數位處理單元,與其中,藉由該數位處理單濾出適當郵件並顯示在該 (C)一種結構式如下的化合物其中R1 選自苯基、吡啶基亞胺基及亞甲基 (D)一種閃爍開關自動裝置,包/切斷一燈泡電路,藉由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