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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訢訟法考古題
刑事訢訟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刑事訢訟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全部年份
99 年
97 年
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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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乙正在毒品交易時,被警察現場查獲,甲、乙皆被逮捕。檢察官以乙為被告, 經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為權利告知後,予以訊問。乙即自白施用毒品並陳述毒品 皆向甲購買。檢察官訊問乙時,甲並不在場。檢察官起訴甲販賣毒品罪。審判時, 法官以乙為證人予以傳喚,乙具結後,仍陳述毒品係向甲購得,甲之辯護人當庭也 對乙詰問。法官最後採認乙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作為甲有罪證據之一。試論 法官如此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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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檢察官偵查甲強盜案,對甲予以合法監聽。檢察官從監聽內容得知甲向乙表示要搶 劫超商,因而要向乙購買改造手槍一把,乙也表示同意。其後,甲從乙處購得改造 手槍一把。檢察官除起訴甲強盜罪外,也以乙為強盜罪之幫助犯一併起訴。審判時, 乙之辯護人丙主張監聽內容關於乙部分,已經逸脫對甲之通訊監察書範圍,係屬非 法監聽,並無證據能力。試評論辯護人丙辯護理由之合法性及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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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甲因涉嫌詐欺而被提起公訴。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甲之辯護人乙 主張甲於警察面前所為之自白,係警察以恐嚇方式取得,並無證據能力。檢察官表 示並無此事,隨即當庭聲請傳喚當時行詢問之警察到庭作證。辯護人乙也表示同 意。受命法官即定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並傳喚警察屆時到庭作證。於第二次準備 程序期日,受命法官於訊問證人(警察)並交由雙方當事人詰問後,即裁定自白無 證據能力。檢察官當庭向法院聲明異議。試論受命法官裁定及檢察官聲明異議之合法 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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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甲因傷害罪,經第一審法院以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檢察官及甲皆不服 而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改判甲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試 論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之合法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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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因吸食毒品遭逮捕。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要求甲據實陳述後,問甲:「毒品向 誰買的?」甲答稱:「向乙買的!」但檢察官未盡告知甲可拒絕證言之義務。日後 乙遭起訴,試問甲上述證稱:「向乙買的!」證詞可否作為認定乙犯罪之證據使用?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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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於審判中向法官陳述,其於偵查中檢察官面前所做之自白係遭受不正訊問方法 所致。法院認為上揭偵查中自白,依當時之條件及環境,尚無違法取供之情形, 其可信性極高,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符合傳聞證據之例外,自有證據能力, 而作為論甲有罪依據之一。試問,法院此一決定是否適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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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刑事訴訟法所定無令狀搜索有那些情形?受搜索人如不服,可循那些救濟途徑提出 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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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 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其中「發現確實之 新證據」的意義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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