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營業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款及利息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又關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繳或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如營業稅與關稅競合時,究以何者為優先 ?有以下諸說:
法律問題
營業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款及利息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又關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繳或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如營業稅與關稅競合時,究以何者為優先 ?有以下諸說:
討論意見
甲說:以關稅為優先,因關稅為稅法中之特別法,以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故應以關稅為優先。 乙說:以發生時間先後,定其優先順序,發生在前者,優先於發生後者。丙說:比例受償,同為優先債權,應不分時間等因素,依公平原則,比例受償。
結論
似以丙說為是。但關稅如係執行標的之進口物資本身之關稅,似應為最優先,因未繳關稅,原不得辦理進關手續故也。
研究意見
一、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款、利息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繳或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原提案引用營業稅法第五十五條及關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係修正前條文,先予說明。 二、欠稅人同時欠繳營業稅及關稅時,何者應優先受償,稅法並無明文規定。依法理而言,如執行標的物,係尚未報關完稅之特定進口貨物,則因該貨物,應原先繳清關稅,始得進口營業,關稅發生在前,自應優先於營業稅而受清償。如執行標的物,係欠稅人之其他財產,則兩者同屬優先權,並無先後之分,自應依債權比例受償。座談會結論,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