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廳民一字第 0385 號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一萬元,甲死亡後由丙、丁繼承,乙向甲之繼承人訴請清償借款,應否以丙丁為共同被告 ?

法律問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一萬元,甲死亡後由丙、丁繼承,乙向甲之繼承人訴請清償借款,應否以丙丁為共同被告 ?

討論意見

甲說:應以丙丁為共同被告。

理由: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一五一條參照)。被繼承人之債務亦為遺產之一,因此被繼承人之債務亦為繼承人丙丁所公同共有,乙起訴時須以丙丁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乙說:不必以丙丁為共同被告。

理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一一五三條參照)而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乙起訴時不必以丙丁為共同被告。

結論

多數贊同乙說。

研究意見

以乙說為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69)廳民一字第 0385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