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當事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如其損害超過前述定金,就超過部份得否再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問題
當事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如其損害超過前述定金,就超過部份得否再請求損害賠償?
討論意見
甲說 (肯定說)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之定金,係違約定金,為最低賠償額之預定,故所受損害如超過定金時,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額外之損害賠償。 乙說 (否定說) :此項違約定金為法定損害賠償總額,故受損害之當事人,除得沒收定金或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外,不得更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研討結論
採甲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226、249 條 (7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