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常備兵某甲,於服役期間,乘部隊軍用汽車出外演習,因駕駛兵不慎,發生車禍,致某甲摔傷死亡,死者之父某乙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其部隊賠償,經拒絕後,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以駕駛兵及其部隊長為被告,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法律問題
常備兵某甲,於服役期間,乘部隊軍用汽車出外演習,因駕駛兵不慎,發生車禍,致某甲摔傷死亡,死者之父某乙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其部隊賠償,經拒絕後,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以駕駛兵及其部隊長為被告,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討論意見
甲說:認某甲與其部隊長,係民法上之僱傭關係,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說:服常備兵役,係公法上之關係,常備兵與部隊長間並無僱傭關係之可言,某甲係因公殞命應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不得以駕駛兵及其部隊長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損害。
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88 條 (7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