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廳民二字第 0252 號
要旨
甲男乙女係夫妻,乙單獨向丙承租房屋,丙訴請乙遷讓房屋後,甲男亦住進該屋與乙同戶居住,甲並兼為家長。該訴訟丙勝訴確定後,能否一併聲請法院執行處排除甲之占有 ?
法律問題
甲男乙女係夫妻,乙單獨向丙承租房屋,丙訴請乙遷讓房屋後,甲男亦住進該屋與乙同戶居住,甲並兼為家長。該訴訟丙勝訴確定後,能否一併聲請法院執行處排除甲之占有 ?
討論意見
甲說:執行名義(即確定判決)債務人雖為乙,然甲乙同戶居住,甲應認係乙之占有輔助人,且係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亦受既判力拘束,丙得一併聲請排除甲之占有。
乙說:甲係乙夫且為家長,是為自己占有該屋,並非為當事人乙占有請求之標的物,亦非占有輔助人,丙不得聲請執行法院一併排除甲之占有。
結論
擬採甲說。
研究意見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定債務人,包括為債務人之受僱人、學徒或與債務人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債務人指示而對之有管領力者在內。本件甲男與執行名義所示之債務人乙女,係屬夫妻,同戶居住共同生活,依前述說明,甲亦屬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定之債務人,研討結論採甲說認丙得一併聲請排除甲之占有,並無不合 。

